一、核心法条引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普法律师介绍
- 律师姓名:梁睿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伦文德(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务:主任、高级合伙人
- 执业证号:13501202210516123
-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
- 社会职务:福州市台江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福建省校友会副秘书长
- 从业经历:曾任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拥有多年大型国企法务、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刑事辩护,擅长诈骗、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信、走私、知产类犯罪辩护。
- 服务范围:刑事全阶段辩护(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企业法律顾问;债券发行、债权融资等非诉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
- 团队配置:团队共 5 名执业律师,含法学硕士 1 名、本科 4 名,均 5 年以上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全程精细化办案。
三、法条权威解读(梁睿律师亲办案例)
(一)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
成立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
- 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 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财物
- 被害人遭受损失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缺少任一环节,均不构成本罪。
(二)亲办典型案例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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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李某涉嫌诈骗案
- 案情:李某受委托帮忙办理子女入学,收取费用后转交他人,因未办成积极退款、协商以车抵债,仍被指控诈骗。
- 辩护要点:
- 李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未挥霍、未隐匿,主动退款并以车抵债;
- 李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仅为中间介绍人;
- 款项实际转交第三方,李某未侵占财物。
- 结果:检察院采纳意见,对李某不予批捕
案例二:吴某涉嫌诈骗案
- 案情:吴某受亲属邀请,协助线下交易虚拟货币,仅负责清点款项,未参与资金转移,被控诈骗。
- 辩护要点:
- 吴某无共同诈骗故意,系被雇佣、被指挥,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
- 吴某到案后协助抓获同案人员、追回赃款,构成立功;
- 主观不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无犯罪故意。
- 结果:法院认定从犯 + 立功,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三)诈骗罪有效辩护逻辑
- 先审查主观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 再审查客观行为: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 审查因果关系: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因欺骗行为导致;
- 审查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个人挥霍、隐匿、转移;
- 审查地位作用:是否从犯、胁从犯,有无自首、立功、退赔等情节。
四、刑事辩护常见问答
- 被指控诈骗,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答: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固定有利事实、梳理资金流向,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不批捕、无罪或罪轻法律意见。
- 没有拿到钱,也会构成诈骗罪吗?答:可能构成未遂,但关键仍看是否有诈骗故意与欺骗行为。律师可从主观目的、行为性质、未获利等角度做无罪或轻罪辩护。
- 退款、赔偿后,还会被判刑吗?答:积极退赔、取得谅解是重要从轻情节,可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缓刑或轻判,但需结合案件事实与律师专业辩护。
- 只是帮忙 “介绍、跑腿、收钱”,为什么也被认定共犯?答: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可被认定为共犯。律师重点论证:不知情、未参与共谋、未获利、作用极小,争取不诉或从宽处理。
五、结语
诈骗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恪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以 “未办成事”“有资金往来” 简单定罪。梁睿律师团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切入构成要件,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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