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的新闻给人一种耳目一新、无间道的感觉,我们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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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师傅今年69岁,比胥大姐年长24岁,当初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很快就领证结婚了。
胥大姐告诉老娘舅,领证前两人签了“君子协议”:如果过得下去,虞师傅会给她50万元彩礼;如果离婚了,也会给她20万元补偿。
让胥大姐没想到的是,婚后一周,虞师傅就以她的名义贷款43万元,用于投资。
如今虞师傅主动提出离婚,胥大姐怀疑,他是想逃避剩余的36.5万元贷款。
经过调解,两人基本达成一致:胥大姐承担10万元债务,虞师傅承担26.5万元。10年内债务还清,胥大姐就把户口迁走,期间如果房子拆迁,胥大姐也可以拿走自己的份额。|
老夫少妻,其乐融融,各有各的快乐。大爷收获了该收获的快乐,“少妻”也可能有收获:“好过给彩礼50万元,不好过给补偿20万元。”照此“协议”,胥大姐横竖是赢的。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天算不如不算,意料之外的事还是来了——虞老头贷款了,还是以胥大姐名义贷款的。贷款怎么以胥大姐名义贷款的,本新闻不详,反正最终是贷了,还是胥大姐的名义。胥大姐成为债务人,没啥大问题。
老虞为什么没以自己名义贷款,九成是岁数大了,作为贷款主体没办法贷了,胥大姐是正当年轻的时候。此时不得不说说夫妻共同债务了。
2018年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夫妻债务解释》实在内容就三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老头的贷款大概率算是夫妻共同债务。看一个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就比如《夫妻债务解释》提及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问题怎么判定?根本就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家庭各个情况,你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马云家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肯定是不同的,《夫妻债务解释》说起来只有几条,但真正去理解,去分析,去甄别,相对繁杂,心乱如麻。靠一两篇文章根本说不清的。
但简单粗略说也是可以的,那就是假定配偶该债务行为的收益,你会怎么看待?所以就得出结论了:该债务行为未来获益时,你会认为该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债务也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反之,就不是共同债务。这就叫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夫妻债务也大致如此。
宁波的虞师傅和胥大姐的婚姻,对胥大姐来说特别憋屈,本来以为今后会吃香喝辣的,没想到被老头给“算计”了,“好处”没捞着,先承担了10万元债务。胥大姐崩老头没崩成,反被老头给崩了,真正应验了中国的一句老话:生姜还是老的辣。用外国的话说就是: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你。
最后我和网友说,没必要对此新闻义愤填膺或者是看人笑话,“婚后一周,虞师傅就以她的名义贷款43万元,用于投资。”新闻对此语焉不详,没办法了解他们之间的这个债务到底如何形成的,也因此无法深度解读。浅尝辄止,足矣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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