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2: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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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纪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冀0183刑初56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谅解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被告人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取保日期:2020年6月4日
判决日期:2021年4月6日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纪某乘坐丈夫被害人赵某驾驶的车辆(冀A×××××)在004县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至某某市龙泉北时,被被告人纪某驾驶的白色标志轿车(冀A×××××)拦停,纪某下车后持刀敲打赵某轿车主驾驶侧车玻璃,赵某见状立即掉头往南向市里方向逃离躲闪,纪某随后驾车紧追不舍,后赵某驾车行驶到岔口时向西南方向继续躲闪,纪某仍紧追不舍,在超过赵某的车辆后,赵某迅速掉头往北行驶,纪某仍然在后紧追不舍,当赵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岔口处时,纪某开车撞到了该车的右后轮处,而后纪某持刀下车冲向赵某和纪某的车,赵某、纪某未下车,继续向某某市市区正南方向行驶逃离。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驾驶车辆受损价格为人民币4858元。纪某与赵某、纪某达成赔偿协议,赵某、纪某出具谅解书。被告人纪某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纪某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纪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纪某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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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
(1)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2年内实施3次以上);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量刑标准
1.第一量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存在上述立案标准中的情形,一般根据具体情节确定量刑起点:
致1人以上轻伤、引起精神失常或自杀、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一般在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2人以上轻微伤、多次实施行为、持凶器实施行为等情形,一般在3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二量刑幅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2条至第4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3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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