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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破局和引导侦查
——侦查阶段辩护攻防实战
龙建林律师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各位同仁:
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非常荣幸,也万分感谢徐昕老师和各位刑辩同仁,能让我有机会在上海浦东的最美人间四月天,和大家一起探讨刑事辩护中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侦查阶段的辩护攻防实战。
我们常说,刑事辩护的黄金期在侦查阶段,特别是批捕前的37天。但很多律师却困在“盲辩”的死局里:信息不对称、看不到卷宗、沟通难推进,最后只能被动等待。今天,我准备结合实战经验,和大家分享怎么用逻辑破局、用引导侦查突围,把侦察阶段变成辩护的主战场。不当之处,恳请大家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个核心理念: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侦查阶段的“盲辩”不是瞎辩,更不是等证据等批捕等起诉,而是要用一套稳定的逻辑框架扎牢根基,再用主动进攻的思维引导侦查,彻底打破信息不对称。我把这套核心逻辑总结为要件锚定法,这也是我们破解盲辩的第一步。
具体怎么做?第一步,先把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完整列出来,逐条拆解。比如办诈骗案,就把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犯罪结果全部拆成清单,一个要件都不能少。第二步,在要件清单上,标记出案件的事实盲点和证据矛盾点,站在侦查机关的角度,预判他们会怎么取证、怎么入罪。第三步,锁定我们的核心辩护支点,是主观故意缺失、客观行为不符,还是主体不适格、因果关系不成立,找准要点打透。第四步,使用归谬法,顺着侦查机关的逻辑往下推,发现取证漏洞,这就是我们引导侦查的最佳切入点。
当然,光有逻辑还不够,必须落地成可操作的方法。我今天重点讲引导侦查式辩护,这不是干扰办案,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推动侦查机关客观、全面、准确搜集证据,真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核心思维归根结底就是一套理念——“引导侦查式辩护”:一是用无罪推定对抗有罪思维,用客观证据瓦解主观臆断;二是用证据重构案件事实,用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
接下来,我把“引导侦查式辩护”拆解成三个可复制、可落地的实操步骤。
第一个动作:密集会见。侦查阶段会见不是简单传话,而是要在有限时间里,梳理出所有有利的证据线索,并且书面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很多关键证据会随着时间灭失,比如银行流水、合同文件、沟通记录、证人证言,我们必须第一时间固定,主动提交线索,这是防止证据灭失最有效的办法。
第二个动作:引导取证。侦查机关办案难免有入罪偏向,我们不要直接否定,而是聚焦“构成要件不符”和“有利证据线索”,平和理性指出侦查方向的偏差,引导他们核查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比如当事人的资金去向、行为目的、业务背景,这些都是侦查容易忽略的点,我们要主动提供材料、提出意见,让侦查回归客观全面。
第三个动作:程序制衡。一旦发现非法取证、超期羁押、违法强制措施等苗头,不要犹豫,立即提交侦查监督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用程序阻断违法侦查。程序正义不是空话,是保护当事人、守住辩护底线的关键武器。
这里,我也跟大家分享一个沟通小技巧:很多时候办案人员不是不讲逻辑,而是关注重点不一样。跟警官沟通,我们就聚焦“怎样查”,聊侦查取证的方向和重点;跟检察官沟通,聚焦“怎样诉”,紧扣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认定犯罪;跟法官沟通,聚焦“怎样判”,围绕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找准沟通焦点,效率会高很多。
光说不练假把式。最后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们团队亲自办的亿元挪用资金案,这是引导侦查式辩护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是一家制造业公司的董事长,侦查机关立案时,认定挪用资金数额过亿元,这个数额一旦成立,后果不堪设想。我们介入后,第一步就用要件清单法锁定核心问题:当事人没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所有资金都用于公司经营,根本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我们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密集会见6次,梳理出十余条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的证据线索,全部书面提交给侦查机关。同时,我们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侦查机关“偷换概念”的逻辑谬误,把个人资金往来和公司经营行为混为一谈,引导侦查机关核查真实经营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查到关键事实:当事人不仅没有挪用公司资金,还主动筹措1000余万元投入公司经营,这直接推翻了侦查机关的入罪逻辑。
最终的结果:检察机关两次不予批准逮捕,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二退期间撤销案件。
最后,我做个简单总结。侦查阶段的盲辩破局,核心就是一句话:以拆解罪名构成要件为纲,以引导侦查式辩护为目,纲举目张。我们不要把侦查阶段当成被动等待的阶段,它恰恰是刑事辩护最关键的主战场。当我们能做到要件锚定、主动引导、程序制衡,就能打破侦辩双方信息差,用证据重构事实,实现真正的实质有效辩护。
今天我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聆听,也欢迎各位同仁线下交流探讨,一起精进刑辩技能,守护社会公正。
谢谢大家!
注:本文系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龙建林律师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浦东出席“大案刑辩论坛”(第九期)时所做的主题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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