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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3:寻衅滋事,如何处罚?怎么判刑?
案例3:胡某等与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0113刑初482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拘留日期:2025年1月15日
逮捕日期:2025年2月22日
判决日期:2025年5月26日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蒋某酒后未经允许,闯入被害人胡某1、胡某2位于上海市某某区的住处,无故对被害人胡某1、胡某2拳打脚踢,后被代某劝阻离开时,又撞倒被害人熊某1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之后,在陈富路花家桥垃圾分类站附近,民警到场向现场人员了解情况时,被告人蒋某又拳击被害人熊某1头部并致其倒地,后又脚踩熊某1胸部。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因外伤致会阴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胡某2鼻部、右手、右腕、左大腿等处外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熊某1因外伤所致右侧第5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蒋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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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
(1)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1年内实施3次以上);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量刑标准
1.第一量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存在上述立案标准中的情形,一般根据具体情节确定量刑起点:
致1人以上轻伤、引起精神失常或自杀、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一般在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2人以上轻微伤、多次实施行为、持凶器实施行为等情形,一般在3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二量刑幅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2条至第4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3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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