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鄂2801破2号
恩施州升发医药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6年2月2日,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恩施州升发医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恩施州升发医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于2026年4月13日裁定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恩施州升发医药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6年7月3日前,向恩施州升发医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凤天路2号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电话:1597176457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恩施州升发医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恩施州升发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在破产清算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损毁、强占、哄抢破产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恩施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线上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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