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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4:寻衅滋事,如何处罚?怎么判刑?
案例4:李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冀0503刑初96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谅解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拘留日期:2020年12月2日
逮捕日期:2020年12月16日
裁判日期:2021年4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等人在邢台市某某区会宁镇xxx菜馆喝酒。后李某又到隔壁xxx饭店与王某1等人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李某与王某1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开。在xxx饭店门口,李某与王某1又发生争执,互相殴打,造成王某1受伤。经鉴定,王某1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2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妻子代其向被害人王某1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和某,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与他人产生争执,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王某1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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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
(1)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2年内实施3次以上);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量刑标准
1.第一量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存在上述立案标准中的情形,一般根据具体情节确定量刑起点:
致1人以上轻伤、引起精神失常或自杀、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一般在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2人以上轻微伤、多次实施行为、持凶器实施行为等情形,一般在3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二量刑幅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2条至第4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3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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