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黑龙江省海伦市的女性患者实名举报,当地两家公立医院的两名在编医师,涉嫌以他人名义备案开设诊所,并在居民住宅内违规开展诊疗活动。患者曲某称,自己在该诊所接受HPV治疗数月,花费数千元,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心理压力与身体不适。
![]()
公立医院医师被指“借名”开诊所
根据曲某提供的举报材料,被举报人丁某为海伦市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其丈夫王某为海伦市中医医院在编医师。两人均为公立医院正式在编人员,但却在海伦市文明街一处居民住宅楼二层内,长期开展诊疗活动。
![]()
举报材料显示,丁某与王某并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诊所备案,而是借用第三方人员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杜某作为“主要负责人”,于2023年7月取得“海伦丽某妇科诊所”的备案凭证。曲某表示:“给我做手术、收我钱的都是这位丁医生。”
![]()
工作日早中晚接诊,周末全天开放
曲某与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丁某多次发送该诊所的“工作时间”:早上6:00至8:20、中午11:30至13:30、下午17:00至19:00,周六、周日全天开放。而这些时段,恰好均在丁某本职工作(公立医院白班)之外。
![]()
“明天在诊所工作时间早上6:00—8:20,中午11:40—13:50,下午17:10—19:00。”丁某在2025年5月的一条消息中这样写道。曲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屏中还显示,丁某曾催促她“到诊所上药”,并询问“几点到家”。
在这里我想请问相关监管部门:公立医院在编医师,为何能在工作日内分出三个时段私自行医?医院的监管是否形同虚设?
无资质开展人流、HPV检测等多项诊疗,用药来源不明
曲某提供的举报材料明确指控,该诊所的诊疗项目包括“常见病问诊、卖药、换药、肌肉注射麻药、(超范围做人流手术)、(超范围治疗HPV)无检测资质超范围收取HPV检测费”。也就是说,该诊所备案的诊疗科目仅为“妇产科”,但却实际开展了人流手术(属于手术类)和HPV检测(需要专门检测资质)。曲某本人就是被以“治疗HPV”的名义收治的。
![]()
更令人担忧的是用药来源。丁某在微信语音中承认:“没给我药的原因就是咱们那个尾款没付。……我现在用别人儿的药给你上着呢。也是治跟我一样的病的。” 曲某表示她不知道药从哪里来、是否正规。
那么一个设在居民楼内的“诊所”,没有相关资质,为何敢给人做人流、治HPV?是默许还是监管不到位?在这里想请海伦市卫健监管部门确认,该诊所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来源不明药品的违规行为?而该诊所的检查和治疗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患者自述:治疗数月未转阴,还被催款
曲某表示她是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丁某,2025年开始在丁某的诊所接受HPV治疗。但数月后复查,病毒并未转阴。
“咱们现在治疗,不就是一个疗程没转阴吗?当时就是他那个政策,也是一个疗程不转阴,用第二个疗程的时候就免费了。”丁某在微信语音中这样对曲某解释。
然而曲某说,第二个疗程开始后,她一直没拿到药。丁某在语音中承认:“没给我药的原因就是咱们那个尾款没付。”
![]()
曲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显示,她先后向“某某妇科诊所”及丁某个人转账:2025年10月20日1700元,10月27日3000元,11月4日300元,2026年1月30日80元。其中3000元一笔的备注为“扫二维码付款-给某某妇科诊所”。
![]()
曲某说,自己不仅花了钱,还因为延误治疗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法律视角:多项行为涉嫌违法,患者权益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或私自开办医疗机构,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诊所的实际设置必须与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而借用他人身份备案、实际经营者与备案负责人不一致,属于违规行为。
关于超范围诊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做人流手术、治疗HPV、收取HPV检测费,如果超出了备案的“妇产科”范围或无相应资质,即构成违法。
![]()
关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丁某在语音中承认“用别人儿的药给你上着”,如果该“别人儿”没有医师资质,则涉嫌违法。
此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可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试问当白衣天使在八小时外穿上另一件“白大褂”,那患者本应得到的规范治疗又有谁来守护?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依法依规核实相关内容,有理有据处理善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