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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原告金某某的举动有些反常。手握白纸黑字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书》,他却对法官明确表示:“我不起诉担保人,只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凭借这份“关键证据”,他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轻松胜诉。然而多年后,当那张作为胜诉关键的协议原件,与担保人手中的复印件并排放在检察官面前时,一个无法忽视的矛盾,让整个案件的性质悄然改变。
“大方”的原告
2012年4月,因一笔2010年的15万元旧债,出借人金某某将借款人岑某甲诉至浙江省瑞安市法院。案件看似简单,但金某某的诉讼请求却耐人寻味——他主动放弃追究担保人岑某乙的责任,只起诉失联的借款人岑某甲。法院经公告送达,最终缺席判决岑某甲归还本金及利息。
这场诉讼仿佛就此尘埃落定。直到2024年7月,失联多年的岑某甲回乡,偶遇了当年的担保人岑某乙。谈及旧事,两人都感到不解,怎么都向金某某还钱了?原来当年借款后不久,岑某乙就已陆续向金某某支付了15万元,而岑某甲又根据判决书进行了还款。感觉事有蹊跷的二人,决定向瑞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两份“长短不一”的协议
办案检察官调取原审卷宗,将原告金某某当年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原件,与担保人岑某乙提供的协议复印件进行了仔细比对,发现原件在纸张大小上,竟比复印件“短了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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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提交的
《借款及担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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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岑某乙提交的
《借款及担保协议书》
“这下面,本来应该有我手写的还款记录。”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岑某乙回忆道。他表示,当年自己代岑某甲还清15万元本金后,曾在协议下方空白处亲笔写下了还款说明,当时金某某以“利息未清”为由未归还协议原件。如今,这行记录不翼而飞。
是巧合,还是有人动了手脚?这份“瘦身”的原件,让办案检察官的视线聚焦到了还款事实本身。
办案检察官的调查重点转向资金流向,银行流水清晰地显示,在2010年8月至12月间,岑某乙曾分三次向金某某转账,合计正好15万元。这三笔转账记录,与金某某在法庭上坚称“分文未还”的陈述完全矛盾。
至此,案件性质开始发生根本性转变。结合金某某起诉时反常地放弃追究有偿债能力的担保人,以及关键证据疑似被裁剪的情况,办案检察官初步判断,这很可能是一起债权人隐瞒已收款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获取双重利益的虚假诉讼案。
为演“独角戏”而裁剪证据
2024年8月19日,金某某被传唤到案。
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询问,金某某起初仍试图辩解,称岑某乙支付的15万元是用于抵扣其他个人债务。然而,在确凿的银行转账流水、两份“长短不一”的协议以及办案检察官的反复释法说理面前,其心理防线最终崩溃,交代了全部实情。
金某某承认,自己确实收到了岑某乙代还的15万元本金。事后,他裁剪掉这行手写的还款记录,让协议“恢复”成一份未还款的原始债权凭证。而他在法庭上“大方”放弃追究担保人责任,正是整个计划的关键:“我不能起诉他,一旦他也成为被告出庭,事情就穿帮了。”金某某只有主动放弃对知情担保人的诉权,将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才能自导自演一场无人对质的“必胜”官司。而凭借这份裁剪过的协议和法院的缺席判决,金某某成功从借款人岑某甲拿到了执行款,实现了“双重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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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瑞安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
2026年3月,法院经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借款人岑某甲仅需偿还剩余利息15390元。6月4日,法院依法对金某某提起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金某某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的不当得利,也将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予以追索。
供稿丨第六检察部
编辑丨办公室
审核丨郑法梁
监制丨陈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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