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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举报线索浮现,低申报网店疑点重重
2025年1月,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实名举报信,举报当地个体工商户Y网店长期隐瞒线上销售收入,存在偷逃税款行为,举报人同步提交大量交易佐证材料。
稽查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初步核查。调查发现,Y网店主营日用品、保健品、化妆品线上销售,经营者为王某。该网店历年自主申报年销售收入仅30万元左右,未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无增值税缴纳记录。同时账面列支经营成本后常年显示亏损,负责人王某从未申报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结合举报材料与畸低的申报数据,税务机关判定该网店重大偷税嫌疑,正式立案开展专项检查。
2、现场核查数据存疑,店主以刷单为由试图减免应税收入
稽查人员前往网店经营场所突击取证,调取账簿、出入库台账后发现账面数据与申报金额基本一致;向财务负责人索要平台完整后台销售数据时遭到推诿,对方仅提供半年销售记录,该时段店铺月销售额稳定超200万元,足以证实店铺存在大幅少报收入问题。
为突破取证瓶颈,稽查部门依法调取电商平台完整经营数据,查实2020年7月至2024年12月,Y网店实际累计销售额1.2亿元,但同期仅自行申报收入120万元,差额高达1.08亿元。
面对平台真实交易数据,王某辩称其中4000余万元订单属于平台刷单冲量,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应税销售收入,并承诺提交刷单相关证明材料。
3、佐证材料漏洞百出,资金流核查戳穿虚假刷单说辞
王某拖延三个月后提交刷单协议、人员名单、微信截图等材料,但证据多处矛盾:刷单时间与订单信息无法匹配、相关网页链接失效、聊天记录残缺不全,无法证明刷单业务真实存在。
税务机关随即开展资金流水溯源调查,调取王某、财务李某及王某声称的刷单组织者多人银行账户,发现店铺每月向所谓刷单组织者转账数万至数十万元,但资金并未回流至下单散户形成刷单典型回转流水,全部最终流向M食品、H化妆品等店铺供货商对公账户,证实相关人员实为供货企业负责人,转账属于真实货款结算。
多项证据相互印证,王某所谓大额刷单的说法缺乏事实支撑。
4、听证、物流双重核验,当事人承认全部隐匿收入事实
税务机关依据现有完整证据,认定Y网店隐匿销售收入1.19亿元,构成偷税,拟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方案,向王某送达处罚告知书。
王某对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其委托律师到场参与听证,但全程未提交任何能佐证刷单业务的新证据,也未对税务机关调取的平台、资金流水证据提出有效反驳。
听证结束后王某又提出,刷单订单均为空包裹,可通过重量低于300克的物流单据佐证。稽查人员调取4家合作物流公司资料,但企业仅留存半年物流信息,无法覆盖全部经营周期。稽查部门转而抽取平台全周期订单明细,对低重量订单逐一核查物流轨迹,确认所有订单均为真实货物发货,不存在空包刷单情况。
在平台交易、资金流向、物流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后,王某如实承认2020年7月至2024年12月隐匿1.19亿元收入未申报纳税的全部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目前该案全部款项已执行到位。
明税解析
本案中,Y网店作为个体工商户,2020年7月至2024年12月隐匿1.19亿元销售收入,以“刷单”为由企图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该网店长期低报收入,未如实申报增值税与个人经营所得,违背个体工商户全面申报经营收入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通过平台数据、资金流、物流核查,依法驳回其虚假“刷单”说辞,同时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利,程序合法。
本案警示网络经营主体,线上收入须全额依法申报,虚构交易、隐匿收入逃避纳税必将受到税务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触及刑法面临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郭勇、姜赫。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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