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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感情破裂分手后,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兰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3年2月,二人在兰某的老家举办婚宴。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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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段“婚姻”只维持大约一年。同居期间,两人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频繁爆发矛盾。兰某抱怨李某隐瞒二次婚史、不参与劳动;李某则指责兰某办完婚礼后拖延登记,称其行为是“骗婚”。
2024年2月,李某搬离双方共同住所,二人正式分手。
分手后,兰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7.2万余元彩礼。其中6万元为婚礼筹办期间,兰某分7笔向李某转账所得,每笔转账均备注“彩礼”;剩余1.2万余元为二人同居期间兰某支付的日常开销。
李某认为,双方未登记结婚是事实,但兰某给的6万元是同居期间的生活费而非彩礼,而且这些钱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不该返还。她还提出,兰某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婚史,其办完婚礼不登记才是“骗婚”。
这笔钱到底算彩礼还是生活费?如果算作彩礼,同居后分手,该不该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款项性质,兰某向李某转账的6万元均发生在双方筹办婚礼前后,且银行转账记录中明确备注“彩礼”,给付目的指向缔结婚姻,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李某辩称系生活费,与转账凭证记载不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性质达成其他合意,因此法院不予采纳。其余的1.2万余元,兰某自述为生活费,不纳入彩礼范畴。
关于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法院最终酌定李某按6万元彩礼的60%,即3.6万元返还兰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就本案而言,60%的返还比例基于三方面考量:一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返还比例过低对给付方不公平;二是双方已实际同居生活,被告在此期间也有付出,全部返还或比例过高也不符合实际;三是双方对未能结婚均有一定责任,不宜将返还比例调整与过错认定直接挂钩。
法官提示
彩礼返还需兼顾双方权益。彩礼返还纠纷中,双方诉求均需依法合理提出,不能片面主张全额返还或拒不返还。给付彩礼一方转账时建议明确备注“彩礼”留存凭证,关系破裂后及时主张权利,但双方未婚同居的,难以支持全额返还诉求。收受彩礼一方可举证彩礼用于共同生活、自身存在各项付出,以此申请酌情减免返还数额,但不得以缔结婚约为由占有大额彩礼拒不返还。
法院裁判会综合同居时长、彩礼使用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本地婚嫁习俗等多重因素划定返还比例。司法层面既反对借婚姻索取大额财物,也不支持给付方无视同居期间对方付出、要求全额退赔,在依法保护彩礼给付方财产权益的同时,充分考量同居过程中一方的劳务、情感与生活投入,作出均衡双方利益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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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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