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劝架反被砍!”山西吕梁,一名21岁的年轻矿工听到隔壁宿舍夫妻吵架,两次上门劝架,第二次进门后被醉酒丈夫用菜刀砍伤双臂,缝了8针,鉴定为轻微伤。年轻人心寒的是:明明是去救人,却被认定有过错,自己承担两成责任。更扎心的是,对方通过中间人转来的5000元赔偿款,如今中间人反过来向他追讨,二审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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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年6月下旬,山西柳林县某铝矿集体宿舍二楼,住进一对夫妻,杨秀是地面矿长,带着妻子田菊和孩子搬到了这个楼层。
21岁的矿工李波就住在同一层,平时和杨秀夫妻并无太多交集,只是几天前曾帮杨秀搬过家,据李波事后陈述,杨秀有个习惯——喝醉了就容易和妻子吵架。
事发当晚8点,李波正在宿舍休息,突然听到楼道里有动静,同层的工友南某和刘某也听到,是杨秀妻子田菊的哭喊声和呼救声。
南某和刘某走到楼道里,听到杨秀夫妻在屋里激烈争吵,但两人都不敢贸然上前拉架,南某说:杨秀是外地人,我不认识他,不敢去拉。刘某也表示同样的顾虑。
这时有人想到:李波和杨秀夫妻认识,前两天还帮他们搬过家,不如让李波去看看。于是南某给李波打电话,李波接到电话后赶到杨秀宿舍门口。
当时李波看到田菊抱着孩子,一只手还搀扶着醉醺醺的杨秀,田菊对李波说:帮我找老乡XX来。李波去找了一圈,没找到那个人,回来告诉田菊没找到。
但接下来发生了什么,成了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李波说,他告诉田菊没找到人后,就推门进去了,目的是看看能不能帮忙劝劝架。
南某事后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说,他看到李波从开门到出来,前后总共两三分钟;刘某也证实,他和李波一起相跟着来到杨秀宿舍时,看到杨秀夫妻二人厮打在一起。
李波强调,自己进去后什么都没干,只是劝了几句,很快就出来了,他否认对田菊有任何不轨举动,自己才21岁,田菊已经50多岁。
但杨秀和田菊的说法完全不同,他们在派出所陈述时声称,李波趁杨秀醉酒、田菊一人应付之际,对田菊实施了不轨行为。
不过杨秀也承认,民警当时让他们申请指纹鉴定,但他们没有申请,杨秀在二审中解释说:我是地面矿长,为维护名声,所以没有选择报案。
李波第一次出门后,并没有就此离开,据李波的哥哥与刘某的录音通话显示,刘某说当时他听到杨秀妻子喊救命的声音更大更急了,但自己和南某还是不敢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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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又给李波打电话,让他再去看看,李波第二次走进杨秀宿舍,这一次,他没有很快出来,根据警方调查,李波第二次进门后,杨秀突然暴怒,拿起一把菜刀朝李波砍去。
李波本能地用双臂格挡,结果左前臂被砍出一道长约4厘米的横行裂口,右前臂也被砍出一道长约3厘米的横行裂口,两处伤口深及肌肉,鲜血直流。
杨秀事后辩解,他是因为怀疑李波和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加上酒后情绪失控才动手,他还声称,李波在冲突中向他下跪,他认为那是李波在道歉。
李波则给出完全不同的版本:杨秀先用菜刀在他头上拍了两下,然后逼他下跪,他害怕只好跪下,但杨秀依然不依不饶,继续在他左右胳膊上各砍了一刀。
事后李波就医共缝8针,住院11天,医疗费共计7068元,经鉴定,李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警方认定杨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事发当晚,杨秀委托一位叫文某的人,向李波的直接领导李某转账5000元,对方又将这笔钱转交给李波,李波确实收到了这5000元。
但问题来了:李某后来多次向李波催要这5000元,理由是文某扣了他5000元工程款,所以他要求李波把这5000元还给他。
李波陷入两难—钱确实是李某给的,但那是杨秀的赔偿款,凭什么要退回去?李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秀赔偿31377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过错划分,由于事发时只有李波、杨秀和田菊三人在场,事情经过无法完全还原,结合各方询问笔录、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认定杨秀承担80%责任,李波承担20%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定误工期14天、护理期14天、营养期11天,损失共计12018元,按责任划分:杨秀应赔80%即9614元,减去已付的5000元,还需赔付4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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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不服上诉,理由主要有三:自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误工期14天太短,应按40天计算;那5000元不该抵扣,因为李某现在反过来向他追讨,应该由杨秀直接支付给他。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过错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李波在明知杨秀神志不清醒的情况下,在田菊告知其找老乡未果后仍独自进入屋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损伤存在一定过错,一审认定其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误工期:一审确定14天误工期无明显不当。
关于5000元:李波已实际收到该款项,其主张李某索要5000元缺乏证据支持,且李某的索要行为不能否定李波已收款,也无法证明该5000元就是案涉赔偿款。
最终,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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