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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3:王某引诱、容留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07刑初13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财物(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取保日期:2024年7月13日
逮捕日期:2024年10月22日
判决日期:2025年05月21日
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23日,经被告人王某介绍卖淫女郭某与嫖客李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李某家中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王某从中获利500元介绍费;2024年7月5日,王某介绍卖淫女李某与嫖客李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李某家中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王某从中获利500元介绍费。2024年7月11日,王某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办案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分别介绍二名妇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被告人的介绍行为独立完成,不属于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犯罪情形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财物(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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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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