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集团为了调整持股架构做了复杂的税务筹划,但最后却要补税8.33亿元,包括企业所得税4.45亿元和滞纳金3.88亿元。
好多财税人员分析说是因为不满足12个月的条件。
我是股权律师卢庆华,查了五年前的公告后发现最致命的不是12个月问题,而是最关键的核心条件不满足要求。
一、假设按照正常交税
柳工集团是广西国资委下属企业,也是上市公司柳工(000528)的控股股东。
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需要进行混改和将非上市的核心资产装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将下图所示的左边股权架构变成右边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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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一般的操作方法,主要做两件事情就可以完成将股权架构从左边变成右边。
第一,上市公司柳工股份对七家战略投资机构和员工持股平台进行定向增发,使得八家企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第二,柳工集团将其下属五家子公司卖给上市公司柳工股份,但这一步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最终交易方案:
投资人和员工持股平台投入公司18.64亿元,上市公司股权+五家子公司评估价=74亿元,而上市公司股权评估价为40亿元。
五家子公司股权价值=74-40-18.64=15.36亿元。
柳工集团卖子公司股权所得税:(15.36亿-投资成本14.29亿)*25%的企业所得税=2675万元。
也就是如果按照普通操作,需要交企业所得税2675万元?
二、税务筹划方案
他们做了税务筹划,设计很复杂的交易方案,可以分成六步。
第一步,成立过渡期转换平台
2019 年 11 月,成立广西柳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柳工有限)作为过渡期转换平台,这家新成立的公司由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工集团)100%持股。
第二步,过渡期转换平台易主
2020年5月,柳工集团把刚成立的新公司柳工有限无偿划转至广西国资委。
既然成立半年就易主,为什么不是一开始就由广西国资委来成立柳工有限呢?
第三步,把打算装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转入转换平台
在把柳工有限无偿划转给广西国资委的同时,柳工集团把上市公司34.67%股份和下属五家子公司一并无偿划转给柳工有限。
第四步,转换平台换股东
2020年7月,在将资产都装入柳工有限的同时,广西国资委将柳工有限 100%股权无偿划转回给柳工集团,柳工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柳工集团将包括上市公司股份在内的相应公司股权划转至柳工有限和广西国资委将柳工有限划转至柳工集团是同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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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先由柳工集团成立柳工有限,第二步转给国资委,第三步装入资产,第四步再把柳工有限转回给柳工集团。
花了一年时间绕了四圈后,终于把上市公司和下属五家公司股权由柳工集团直接持股变成由柳工有限直接持股,柳工集团从爸爸升格为爷爷。
第五步,转换平台引入战略股东
2020 年 12 月,柳工有限增资引入招工服贸、双百基金、国家制造业基金、诚通工银、建信投资、常州嘉佑(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新股东,共融资18.64亿元。
同时,柳工集团向招工服贸、双百基金、广西国企改革基金、中证投资转让增资后22.24%的股权,套现15.5亿元,这一步是不是要交税?
也就是投资人共投资34.14亿元,其中18.64亿元投入柳工有限,15.5亿元为大股东柳工集团套现,单价为 5.9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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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装入上市公司
2021年12月,上市公司柳工股份吸收合并柳工有限。
柳工有限 100%股权作价74亿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至2022年3月交易完成。
柳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包括柳工集团、招工服贸、双百基金、国家制造业基金、诚通工银、建信投资、广西国企改革基金、常州嘉佑、中证投资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而柳工有限下属子公司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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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完成后,柳工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持股从2019年的34.68%稀释至25.87%。
因为引入战略股东增发新股会稀释,而且柳工集团在中间过程也套现了15.5亿元。
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从65.31%变成49.27%。
三、涉税相关问题分析
本来一步可以完成的操作,他们搞成了六步,搞这么复杂的目的是为了税务筹划。
关于企业重组税务上特殊性税务处理,就是有机会不用交税,与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有关系。
【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两个重要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限于以下情形: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或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卢庆华律师认为:在他们操作第三步时,柳工集团把下属公司股权划转给柳工有限,柳工集团与柳工有限是兄弟关系,并不是母子关系,所以不符合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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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柳工集团把下属公司股权转给柳工有限时,虽然柳工集团与柳工有限都受广西国资委控制,他们是兄弟关系。
但股权律师卢庆华认为:国资委不是企业,广西国资国委不是母公司,所以也不符合这条规定。
而且财税〔2014〕109号说的是居民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以第一个条件已经不符合要求。
第二个条件,【财税〔2014〕109号】,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他们在2020年7月完成第三步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20 年 12 月第五步引入战略股东,2021年12月第六步装入上市公司。
就算从第三步到第六步间隔了超过12个月,且不说第五步要不要符合12个月,因为前面已经不符合第一个条件,是否符合12个月已经没有意义了。
我看到好多财税人员分析的都是说不符合12个月的条件,但卢庆华律师认为这是次要问题,最主要是不符合前面说的第一个条件。
大费周折做的筹划,却付出8.33亿元的学费,代价真大呀,如果当时花100万请个专业点的人给意见,也许就不会踩如此大坑了。
涉及如此重大的规划和安排,建议事前找多方专业人士咨询和对比,包括财税人员和专业法律人员,财税人员更了解财务规则,专业法律人员对法律和规定的理解更准确和到位,可以结合多方意见做判断。
搭错股权架构再调整,可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最好提前想清楚,结合持股目的和业务特点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持股架构,在卢庆华律师写的《股权进阶》一书里介绍了适合不同情况的四种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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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集团补税是2026年3月30日公告的,卢庆华律师一开始以为是纯财务问题,没太关注。
后来发现与股权架构调整有关,去查了柳工集团在债券网发的公告,查五年前上市公司发布的重组方案等多份公告,查税局的文件,整理分析后写的文章。
虽然现在AI很流行了,但查这么多资料再进行专业分析,AI根本就做不了。
所以我们的文章总是发得很慢,跟不上热点,因为要花很多时间去查资料和核对信息。
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管理专业出身,20多年前考取律师资格,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
(1)帮助准备上市的公司选择上市服务机构。
(2)擅长用管理思维、结合法律手段进行股权设计,管理思维助企业发展,法律手段防范风险。
(3)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规划,为企业未来上市提前铺路,申请上市时股权问题需要从公司成立第一天开始核查。
(4)擅长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控制权问题,曾有百亿营收企业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来找过来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的。
(5)工作超过20年,擅长从底层逻辑分析、从企业全局设计方案,不擅长营销,追求实操落地,走阳光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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