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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6年6月初版CCAR-290施行,到最新颁布施行的CCAR120、CCAR-290-R4,一晃十年了。
在“十三五”时期的第一年, 2016年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通用航空业与经济融合发展做出总体谋划和系统部署,并提出了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目标。
同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31 号颁布的 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版CCAR-290)正式施行,这部规章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又一个重大利好政策, 降低了通航运营的准入门槛,也 大幅降低了通航公司筹建阶段的资金成本和风险 。例如,取消了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方便投资人开展经营项目,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降低企业设立时对基地机场的要求,允许通用航空企业可以与其使用航空器相适应的“起降场地”作为基地机场;尤其, 降低了企业自有航空器的条件,由要求企业设立时的两架航空器须为完全所有权,调整为购买或租赁方式皆可,这不仅减轻了企业设立时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支持了国内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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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31 号
新规对于通航市场的激励十分明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截至2015年底,国内通用机场超过300个,通用航空企业为281家,在册通用航空器1874架。而 根 据民航局发布的《2016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到2016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有320家,通用航空企业的在册航空器总数达到2096架。
随着市场的发展,2018年、2019 年、2020年,CCAR-290部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
2018年11月,为固化民航局开展的多项通用航空政策试点工作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成果,交通运输部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对《规定》的6个条款作了修订,取消了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串联式审批、企业手册等要求,并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发布新的《规定》,这就是CCAR-290-R1。
2019年11月,为进一步推进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交通运输部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对《规定》的3个条款作了修订,进一步简化许可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并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重新发布,也就是CCAR-290-R2。
2020年8月,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这就是一直自2021年1月1日一直实施到了2026年6月30日的CCAR-290-R3。()
在这次覆盖整个“十四五”时期的此次修订中,为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交通服务,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等作业服务,鼓励发展驾驶员执照培训、空中游览等服务,关于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类重新划分经营项目类别,取消原按注册资金规模划分的甲乙丙丁四分法,采取按飞行活动性质划分的“载客”“载人”和“其他”三类,实现了对通用航空企业的分类管理。此外,非载客类企业航空器数量由2架降低为1架。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限制,改为长期有效。 同时,针对迅猛发展的无人机产业,《规定》中明确了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许可规定,完善了市场监管要求相关内容。同时,坚持审慎包容与分类监管原则,扶持无人机在通用航空领域的应用,促进相关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在政策推动下,市场数据也大幅增长。据民航局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全国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773家(对比:2015年通用航空企业为281家)。根据民航局发布的截至2025年底,全国在册管理的通用机场数量达到513个, 比上年底净增38个,其中,A类通用机场173个;2025年全国通用航空共完成飞行121.9万小时,其中,载客类完成2.5万小时,载人类完成19.5万小时,其他类完成52.3万小时,非经营性作业完成47.6万小时;无人驾驶航空方面,2025年全年无人机累计飞行小时4530.29万小时,同比增长69.89%。
2026年,“十五五”开启,新《民用航空法》在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
同时,新《民用航空法》在“通用航空”专章中了明确“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这意味着民用无人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依然属于通用航空。此外,完善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制度,将运行合格审定纳入经营性通航企业许可条件,实施“双证合一”,原来的通航企业双证(经营许可+运行合格证)合并为了统一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进一步简化了市场准入流程。同时对于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新法要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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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新《民用航空法》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刘伟部长签发2026年第13号令、14号令,分别颁布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和《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 也自7月1日起施行,从民航规章上落实经营许可证+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统一核为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一次提交、一次核查、一证办结,大大简化了审批效率()。
CCAR-120:准入办证,CCAR-290-R4:日常运行。
同时,通用航空的业务分类再次重新划分,原来的“载客”“载人”和“其他”三类分为了“载客”“载人”“载货”“培训”和“其他”五类,并分类设定不同经营和运行种类下的通用航空企业许可准入条件,提高企业在注册资本、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能力、航空器性能与数量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例如,CCAR-120《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中对航空器数量尤其是自有航空器数量进行了新的要求——
从事载客类(商务包机飞行、航空医疗救护除外)、载人类或者载货类(不定期载货运输除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不少于3架(至少2架自有)可用于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且具有标准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从事载客类(商务包机飞行、航空医疗救护)或者载货类(不定期载货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有不少于2架(至少1架自有)可用于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且具有标准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从事商用驾驶员执照整体课程培训的,应当有不少于5架(至少3架自有)可用于从事整体课程培训且具有相应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器;
从事商用驾驶员执照非整体课程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体验带飞的,应当有不少于3架(至少2架自有)可用于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且具有相应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器;
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应当有不少于2架(至少1架自有)可用于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且具有相应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器;其中,从事航空器出租飞行的,应当有不少于2架自有航空器;从事航空器代管飞行的,航空人员应当具有拟托管航空器机型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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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从2016年开启的可以全仅靠租赁开通航公司的时代结束了。
此外,新规还要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市场经营和飞行服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在民航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所运营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驾驶员”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要求”等。
在处罚上CCAR-120也加大了力度:
第120.65条 违反证件管理的处罚
(a)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局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b)许可证持有人出现不符合运营许可条件的情形的,由局方限期整改,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范围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逾期仍不符合运营许可条件的,吊销其运营许可证。
(c)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运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运营许可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定第120.37条、第120.39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运营许可证、运营规范变更手续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本条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当事人在局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缴纳税款的,应当予以扣除。能够提供合法凭证证明的直接运行成本,可以予以扣除;但无证经营或者因故意违法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不予扣除。
第120.67条 欺骗、贿赂申请、取得许可的处罚
(a)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用航空运营许可。
(b)许可证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的,由局方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用航空运营许可。
第120.69条 中断运营后未报告的处罚
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定第120.34条规定,在相应情形下未向局方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20.71条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许可证持有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第120.61条(d)款规定的配合义务,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a)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b)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拒绝、阻碍局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步配套的CCAR-290-R4《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明确, “本规定施行前已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 也就是说,过渡期最迟到2027年6月30日,旧"两证"企业务必在此之前完成换证,否则旧证自动作废。
据民航局6月初发布的全国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信息,截止到2026年5月31日,全国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739家,其中,华北地区142家,东北地区45家,华东地区211家,中南地区155家,西南地区123家,西北地区39家,新疆地区24家。()
接下来,密集的换证工作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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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CCAR-120、CCAR-290-R4两部新规章全文+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解读
来源:中国政府网、交通运输部网站、民航局网站、民航智慧监管平台通用航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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