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切实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南溪区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01
涉及经营资质问题
案例一:宜宾市南溪区某火锅店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4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外卖平台“某美蛙鱼头火锅”店铺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147263675891)系虚假证照,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15030125510)为有效证照,但在外卖平台上并未公示该真实证照。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6月17日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宾市南溪区某手撕兔店未取得《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13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宜宾市南溪区某手撕兔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出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载明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搬迁后未依法重新办理备案,构成食品小经营店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对经营资质公示和备案变更的相关规定认识不到位,守法经营意识较为淡薄。在此提醒各入网餐饮经营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经营信息发生调整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线上经营公示的各类资质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不得提供、公示虚假信息,自觉遵守网络餐饮经营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02
人员健康管理问题
案例三:宜宾市南溪区某快餐店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且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宜宾市南溪区某快餐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2名从业人员从事备菜、炒菜、端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健康证公示位置张贴的该2名从业人员的《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均已过期,现场也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健康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宜宾市南溪区某粥铺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且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宜宾市南溪区某粥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食品加工区域发现2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忽略了健康证明过期或无证上岗可能带来的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各入网餐饮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检查,及时更换过期健康证明,严禁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切实把好从业人员健康关,严防食品安全风险。
03
原料控制问题
案例五:宜宾市南溪区某炸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4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宜宾市南溪区某炸鸡店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其打包材料区蓝色货架发现41包超过保质期的辣椒面,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料包41包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宜宾市南溪区某饭店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5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宜宾市南溪区某饭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其后厨调味品区内,发现未开封的2瓶“玉友”蒜头粉(大蒜粉)和已开封的1瓶松茸鲜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较长时间,瓶身附着大量油渍及灰尘,具有长期未使用的明显迹象,且已未制作需使用上述食品原料的菜品。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予以销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对食品原料的日常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定期清理盘点制度,对存放时间较长的原料没有及时检查保质期,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食品原料质量是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过期食品不仅营养价值流失,还可能滋生有害微生物、产生变质毒素,食用后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各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账,定期对库存食品原料进行清理核查,及时处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执行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置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从源头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04
场所环境卫生问题
案例七: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吃店三防设施不完善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1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吃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该店厨房三防设施不健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宜宾市南溪区某餐饮店未保持店内环境卫生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4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宜宾市南溪区某餐饮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该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日常清洁消杀制度落实不到位,环境卫生脏乱差不仅容易滋生蚊虫、细菌,引发食品污染,还直接增加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风险,严重威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环境卫生是餐饮经营安全生产的基础要求,各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清洁保洁制度,配齐配全防蝇、防鼠、防尘“三防”设施,定期对经营场所、加工操作区域、餐饮器具进行清洁消毒,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和闲置杂物,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环境防线。
来源:南溪市场监管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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