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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6)川04民终689号
中院于2026年6月立案受理本案,确定书面审理模式,张某、谢某双方均未向二审法院提交任何新证据,全部事实、证据均沿用一审卷宗。承办法官完成阅卷后,组织线上询问核实车辆相关细节,丁建军律师全程陪同当事人谢某参与询问,并针对三大上诉焦点逐项提交专业抗辩意见。
一、针对抚养权上诉主张的抗辩
张某上诉称两名女儿长期由其独自抚养陪伴,父亲常年务工未尽照料义务,要求改判子女由其抚养,或一人抚养一名互不支付抚养费。
丁建军律师向承办法官明确两点核心意见:
一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已满八周岁子女抚养权裁判必须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卷宗庭审记录清晰载明,两名女儿均主动表示愿意跟随谢某生活,不愿与张某共同居住,无证据证明孩子的意愿存在胁迫、诱导情形。
二是2026年1月双方因女方出轨分居后,两名子女实际由谢某持续照顾、接送上学、打理日常,现有稳定生活环境不宜随意变更,若强行拆分姐妹二人,会破坏姐妹情感,严重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三是张某婚内存在重大过错,家庭破裂由其造成,自身抚养环境存在明显隐患,其主张不具备事实与法律支撑。
二、针对夫妻共同车辆分割上诉主张的抗辩
询问环节法官核实车辆细节:案涉轿车2025年11月购买,首付仅5000元,分期36期,每月还款2190.01元,购车仅两月双方便分居,此后全部车贷均由谢某工资独自偿还,张某对此事实当庭认可。
针对张某要求平分车辆的诉求,丁建军律师结合《民法典》夫妻财产分割规则答辩: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照顾子女、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一方面,两名子女判由谢某直接抚养,车辆用于日常接送孩子,归谢某所有具备现实必要性;另一方面,张某是婚姻过错方,分居后未承担任何还贷支出,绝大部分剩余贷款仍需谢某独自清偿,一审判决车辆归谢某、剩余贷款由其自行偿还,兼顾过错责任与实际使用需求,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三、针对撤销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抗辩
张某核心抗辩理由为已认错道歉,第三者另行赔付6000元,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撤销。
丁建军律师重点区分两类独立法律责任,向法官释明法律适用逻辑:第三者赔付的6000元,是第三方因侵犯谢某人格权益产生的侵权赔偿;而1万元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基于张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依据《民法典》1091条产生的配偶专属过错赔偿,二者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完全独立,不能相互抵扣、免除张某法定赔偿责任。女方婚内不正当关系给谢某造成持续性精神伤害,一审判定1万元赔偿金额符合本地同类离婚案件裁判标准,不存在金额过高、依据不足的问题。
全部询问程序结束后,丁建军律师向法院提交完整书面二审答辩状,附对应法条、卷宗证据索引,完整固定我方全部抗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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