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问:医疗机构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必须填写书面《知情告知书》?
答
答:知情同意不再仅限于书面方式,任何能够被证据固定和确认的方式均可以。只要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已依法告知并取得患方明确同意(书面、视频、音频等)即属合法。
理由与依据
理由与依据:
随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民法典》制定公布和实施,知情同意不再仅限于书面方式,任何能够被证据固定和确认的方式均可以。只要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已依法告知并取得患方明确同意(书面、视频、音频等)即属合法。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
“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 有所区别。“明确同意”是指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今后并非不要书面告知或同意了,书面告知仍然医方证明是“明确同意”的最好方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法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是医务人员法定义务,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完全履行法定义务(举证责任人是医务人员而不是执法人员),若医务人员不能证明已依法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即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滨:主任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蓝盾书屋”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