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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与其它省份相比,浙江省对分布式光伏给予更多的优惠和支持措施,具体是:
1、工商业分布式余电上网比例不受限制,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逆功率保护装置。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2、<6MW设施农业等光伏项目,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管理,其余纳入集中式
(1)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根据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2)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分两类管理:
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
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3、交能结合光伏项目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4、加强分布式光伏涉网管理
(1)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 可测、可调、可控”,其中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且交流侧容量10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AGC 、AVC 控制功能。
(2)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以实现“可 观、可测、可调、可控”。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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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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