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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房产因兼具居住保障与高额价值属性,往往成为争议核心。出资来源多元、登记状态复合、婚前婚后交织等事实,使得房屋权属认定与分割方式呈现高度技术性。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以《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为基准,结合裁判逻辑,系统梳理了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分割的具体形式,供实务参考。
折价补偿与竞价取得
当双方对房屋归属争执不下时,司法实践主要以两种形式实现分割。其一为“竞价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即由双方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归属,出价高者取得房屋,并支付对方对应折价款。其二为“折价补偿”。同条第二项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此时,法院判决主文会明确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判令其限期支付补偿款,同时处理剩余贷款偿还义务。补偿比例并非机械各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确立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可实质影响折价金额,使分割结果体现公平。
拍卖变价与按份共有
在双方均无意保留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依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此为变价分割形式。法院可主导拍卖程序,扣除优先受偿款项后,分配剩余现金。另一类值得注意的形式是维持按份共有。当双方客观上无法立即变现且均不主张独占时,可协商或由法院判令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该形式虽非终局性分割,但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关于共有人约定及分割基础的规定,在过渡期内能稳定财产控制状态,避免仓促折价损害权益。判决通常一并明确共有期间的费用分担与处分限制,为后续可能的分割之诉保留通道。
马莉律师指出,房屋产权分割形式的选择绝非简单的程序适用,而需嵌套个案事实与履行能力。折价补偿考验评估公允与支付诚意;竞价取得须防范非理性叫价;变价分割易受市场波动影响;按份共有则要配套清晰的管理规则。实务中,应提前锁定房屋市值、贷款余额等证据,优先通过调解形成补偿方案,降低执行对抗。法院裁判既要严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财产分割基准,亦须将子女居住利益、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保护具象化于分割形式之中,才能真正实现物尽其用与身份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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