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无论是找工作、求学、晋升,相信花钱找人办事的大有人在。可一旦钱花了,事没办成,钱应不应该退,退多少,如果对方明确或是拖着不退,能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来?
8月10日,“山东商报”报道,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花48万元托熟人为子女办理 “事业编工作”,事儿没成要求对方全额退款的案件,案经二审,已经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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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道,启亮(化名)想为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经熟人介绍向贾鑫(化名)转账48万元,后者收款后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
事项迟迟未能办成,贾鑫返还20万元后,余款28万元承诺限期返还。余款还是未还,启亮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贾鑫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相关款项已转给案外的实际办理人,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花钱请托他人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属于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共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贾鑫主张款项已转给案外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流向及其可免责事由,况且即使存在案外人参与,也不影响启亮依据双方委托关系向贾鑫主张返还款项。
法院一审判决,贾鑫向启亮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启亮明知该委托事项不具有正当性自身亦存在过错,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贾鑫不服提起上诉,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两人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启亮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贾鑫主张权利;案外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新闻的评论区,网友们留言最多的是,“这还不属于作骗吗?”也有网友留言是,应该判决返还,“如果中间人不返回钱那社會更乱了”。也有网友的留言是,“这已经不是什么托人办事的问题了,这是妥妥的诈骗!我身边就发生过一模一样的事 当事人已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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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型民事案件,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
有网友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各地法院对于“托人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财物纠纷案”,大多数的裁判结果是,认定属于不法原因之债,驳回原告起诉,有些还告知已经将涉案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具体而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院的(2023)新01民终6963号案件、山西省朔州市中院的(2023)晋06民终1654号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院的(2023)桂08民终2009号案件、广东省汕尾市中院的(2023)粤15民终1002号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中院的(2023)辽02民终6591号案件等等。
上述这些南北各地的二审法院公开的终审案件中,均是认为:
请托人向中间人转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款项系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请托人的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有网上文章称,2026年以来,河南省信阳市中院审理的七个涉及请托未果后请求返还财产的纠纷案件,原告分别以民间借贷、服务合同、居间合同、不当得利等不同案由起诉,法院均以“涉违规请托的财产返还纠纷一律不予受理”,各县区法院在处理这纠纷案件中也遵循了这一规则。
此外,在青岛中院(2022)鲁02民终17565号案件、郑州中院(2020)豫01民终16657号案件中,法院直接认定,诉请事宜系通过给付受托人“办事费”的方式,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目的,助长社会不正之风,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行为涉嫌违法或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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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法答网”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回复
2024年8月26日,有人在“法答网”提问,“不法原因给付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晓云引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59辑中的观点认为:
案件审理中,以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一概裁定驳回起诉,不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在实践中也较难实现。
因请托合同无效,适当的做法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依法认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公法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发挥好司法的评价、引领功能。
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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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对于请托型的民事案件,“法答网”的观点是,民事审判发现的此类问题,应该适用违法犯罪线索优先查处的原则,跟上述网友留言中的,“这还不属于作骗吗?”的疑问疑问是一致的。
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令人莫衷一是。事实上,如果判决返还,等于助长了请托人花钱办事、办不成事可以打官司要回来的心理;如果仅是一律裁定不予受理,等于助长了中间人可以毫无顾忌的收钱、办不成事法院也不管的心理,都不是适合的司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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