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紧压实燃气行业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整治燃气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相关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坚持以案释法,警示各类经营、施工单位严守安全红线底线,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二 对瓶装燃气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徐州市铜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徐州某燃气有限公司(瓶装燃气企业)
案由: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伊庄街巡查时发现,该燃气公司配送人员赵某某,将6瓶YSP35.5实瓶、6瓶YSP35.5空瓶存放于其经营的饲料店内,12瓶YSP35.5钢瓶直接落地堆放,该场所不具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存储条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五项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执法机关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徐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配送送气人员作业行为。本案查处提示执法部门要持续加大对人员密集区域、沿街商业街区日常巡查频次,对违规存放钢瓶气行为坚持“零容忍”,从源头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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