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很多家属看到卷宗里有一份品牌方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别报告》,就认为“真假已经定死了”,后面只能讨论认罪认罚和量刑。
其实并不是这样。
这类案件中,**涉案商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身就是定罪的基础事实之一。**审查时不能只看鉴定报告最后写了“假冒产品”几个字,而要继续追问:谁鉴定的?有没有权利?鉴定的是不是公安扣押的那批货?抽取了哪些商品?判断真假的依据是什么?涉案商标在案发期间是否仍处于有效注册状态?核定使用商品与涉案商品是否对应?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明显问题,都可能影响相关商品能否作为犯罪数额计算的基础。
一、销假案件为什么一定要审查品牌权利材料?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保护的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品牌”,而是依法注册并受到刑法保护的注册商标。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同时遵循“权利法定”和“罪刑法定”。司法解释还明确,“同一种商品”的判断,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因此,办理销假案件时,我通常会先把品牌材料单独拉出来审查,而不是看到一个知名品牌名称就直接默认成立。
至少要核对以下几项:
第一,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
重点看注册号、商标图样、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及有效期限。
例如,涉案商品是鞋,但公安提交的权利材料所对应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并不包括相关商品,那么就不能简单把“品牌相同”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第二,案发期间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应当特别关注商标是否续展、转让、变更,是否已经被撤销、注销或者宣告无效。
刑事案件往往横跨数年,如果只看现在的商标状态,而没有对应到实际销售时间,就可能出现时间上的错位。
第三,鉴定单位与商标权利人的关系。
实践中出具真假鉴别文件的,不一定是商标注册人本身,也可能是中国区公司、代理公司、知识产权维权公司或者品牌授权机构。
这时就要继续审查:
商标权利人是谁?
出具报告的公司是谁?
二者之间有没有完整授权?
授权范围是否包含真假鉴别?
授权期限是否覆盖鉴定时间?
如果存在多层转授权,还要审查授权链是否完整。
这些材料不是形式问题,而关系到鉴别意见的来源和证明力。
二、一份“假货鉴定报告”,并不意味着审查到此结束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品牌权利人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真假鉴别材料,是认定商品性质的重要证据。
最高检公开的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研究也特别指出,对此类材料应当重点审查鉴定依据是否准确、检材来源能否与扣押商品对应,并结合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综合判断,不能脱离其他证据孤立认定。
从辩护角度看,我通常会继续审查五个问题。
1. 送去鉴定的商品,究竟从哪里来的?
这是非常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假设公安在仓库查扣了几千件商品,之后抽取其中几十件送品牌方鉴别,那么必须能够通过: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记录、照片、编号、送检记录等材料,
把“现场查获商品—抽取检材—送交鉴别—出具意见”完整对应起来。
如果连送检的几件商品究竟是不是现场查获的商品都无法形成稳定对应,后面的真假结论证明力自然会受到影响。
2. 抽样商品能不能代表全部库存?
比如仓库里有3000件商品,涉及不同款式、型号、批次甚至不同供货商,最终只抽取很少一部分鉴别。
这时候就不能只问:
“抽出来的这几件是不是假货?”
还必须问:
能不能根据这几件商品,推导剩余几千件全部是假冒商品?
如果不同批次、不同来源、不同型号之间缺乏同一性基础,将部分样品的鉴别结果直接扩大至全部库存,就需要特别审查其证据基础。
这进一步会影响尚未销售库存的货值金额认定。
而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尚未销售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在达到相应标准时,本身就可能影响入罪以及法定刑档次。
所以,真假鉴别问题最终往往会直接传导到涉案金额问题。
3. 鉴别报告到底依据什么判断为假货?
有些意见只写:
“经鉴定,上述商品不是我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但辩护审查不能停留在这一句话。
还要进一步看:
商品的哪些特征与正品不同?
防伪码是否异常?
产品序列号是否重复?
包装、材质、工艺还是商标标识存在差异?
鉴定依据有没有具体说明?
如果辩方提出涉案商品来源于尾货、串货、境外采购、二手回收或者其他特殊渠道,则尤其需要结合采购凭证、物流、付款、供货商情况进一步核实,而不是简单用一句“非正规渠道”代替真假判断。
4. 鉴别人是否有资格代表权利人作出判断?
这里的“资格”不能简单理解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销假案件中的品牌真假鉴别材料,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医、价格、司法会计鉴定并不完全相同。实践中大量案件由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员根据品牌自身产品信息进行鉴别。
真正需要审查的是:
出具意见的人与权利人是什么关系?
有没有授权?
是否掌握鉴别商品真伪所需要的信息?
签章与授权主体是否一致?
这些内容共同决定这份材料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
5. 鉴别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刑事案件不能只依靠一个结论。
例如:
供应商称商品来源正规;
存在完整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
部分商品能够核验官方防伪信息;
不同批次商品来源不同;
现场查获商品与鉴别照片无法对应。
如果卷宗里存在这些情况,就应当把鉴别意见放回完整证据链中审查,而不能因为品牌方写了一句“假冒”就停止判断。
三、还要审查“商标是否对应”,而不仅仅是“商品是真是假”
这是销假案件里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针对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因此除了商品真假,还要确认涉案商品使用的商标,与权利材料中的注册商标能否形成刑法意义上的对应。
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对“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作了进一步规定,包括完全相同,以及虽然在字体、大小写、排列、间距、颜色等方面有一定变化,但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情形。
这意味着审查不能只看品牌名称。
例如同一品牌可能拥有几十甚至上百件注册商标,不同注册号对应不同图形、类别和核定商品。
真正应当完成的是:
涉案商品上的标识 → 具体注册商标 → 核定商品 → 注册有效期 → 权利主体
逐项对应。
如果这个对应关系都没有建立起来,后面直接讨论销售金额几百万元,实际上少审查了一个基础环节。
四、销假案件中最危险的做法,是直接围绕公安认定的总金额谈量刑
有些案件一阅卷,起诉意见书已经写明:
销售金额300万元;
库存货值100万元;
全部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于是所有人的注意力都放在“400万元怎么判”。
但辩护真正需要做的,往往应该往前退一步。
我办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把金额拆开,并先问三个基础问题:
哪些交易能够证明实际销售?
哪些商品能够证明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哪些销售和库存能够归责到这个具体被告人?
尤其仓库里同时存在多个品牌、多个批次、多个供应商,或者公司内部存在老板、店长、采购、客服、仓管等不同角色时,不能把“公司查获的全部货物”直接转换成每一个人的犯罪金额。
鉴定意见和品牌权利材料,就是完成第二步审查的重要入口。
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律师阅卷后可以重点重做三张表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销假案件,我更倾向于把卷宗重新结构化,而不是单纯阅读起诉意见书。
第一张:商标权利审查表。
逐个列明注册号、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有效期限、授权关系以及涉案商品对应情况。
第二张:查扣商品与鉴别意见对应表。
把扣押地点、商品名称、数量、型号、批次、编号、抽样情况、鉴别结论逐项对应。
第三张:商品性质与犯罪金额对应表。
只有能够证明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能够证明销售或者尚未销售库存数量、价格的部分,才能进一步讨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金额。
2025年司法解释已经对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货值金额分别规定了计算方法,这三个概念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所以,销假案件真正值得审查的,从来不只是一份鉴定报告。
鉴定商品是不是涉案商品、鉴定主体有没有依据、品牌授权链是否完整、注册商标是否有效、抽样结果能否覆盖全部库存,以及这些商品最终能否计入犯罪金额,往往是一整条证据链。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拘留、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尤其是公安认定的销售金额、库存货值金额较高时,可以优先把商标注册材料、品牌鉴别意见、扣押清单、库存明细、采购记录、订单流水和物流记录放在一起审查。
何阳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经济犯罪辩护、刑民交叉及重大合同纠纷案件。对于销假案件,辩护审查通常不仅看“有没有卖假货”,还会进一步拆解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库存货值、主观明知、角色分工以及鉴定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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