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受他人指使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与决策、未参与利益分配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税款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曹某,男,1988年出生,系某贸易公司业务人员。2022年至2023年间,曹某在陈某(主犯,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参与联系对接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双方对接及资金回流等辅助工作。检察机关以曹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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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曹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本案的虚开行为系由陈某策划、组织和主导,曹某仅是在陈某的指使下从事对接联系等辅助性工作,不享有决策权,不参与利益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曹某具有坦白情节。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曹某自愿认罪认罚。曹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始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四,曹某已退缴全部涉案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税款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主犯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他人指使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与决策、未参与利益分配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坦白、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税款能够有效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的准确区分,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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