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8日早晨,北京市丰台区马官营村村民赵老爷子吃罢早点,提着鸟笼子外出遛鸟,7时30分,走到马官营村东侧30米处时,突然在一处土堆旁,发现了一颗人头以及人的双手等尸块。
这一惊非同小可,鸟也不遛了,他跌跌撞撞地赶向太平桥派出所报案。
联合专案组进行了现场勘查:
抛尸块的现场位于丰台区京石高速公路北侧马官营村村口东侧约30米处的一个建筑施工的土堆南侧。在现场发现一颗人头、左右手及左右肘部和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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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颅为老年男性,头发花白,左眼青紫,右眼眉弓部有一长约3厘米的挫裂创。在尸块附近发现两块蓝白格相间的布单,白色蓝花、白色绿条的毛巾各一条,还有两条沾满血迹已看不出颜色的毛巾,一条粉色提花枕巾,两只白色粗线手套。在尸块西侧30米处发现了由西向东的滴落状血迹。
侦查员扩大搜索、勘查范围,在距抛尸现场西侧800米的靛厂村东侧苗圃内发现了带血的衣物,有41号米色长袖衬衣,粉、黄条相间侧面带拉锁的单人被罩,深灰色短裤,上海三河制衣厂生产的“海星”牌白色衬衣,开身紫色毛衣(边上缝有布),黑色“红太阳”牌夹克上衣,昆明纺织厂生产“金花”牌灰色秋裤,一个单人被套,还有一条穿着棕色皮带及一个钥匙链的浅蓝色裤子,在裤兜内发现两条行李绳、11张邮政储蓄存款付出利息清单(均为11月21日取款,户名为白志明,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南政街储蓄所)及大量关于治病的小广告。
根据现场情况,联合专案组召集全体参战侦查员分析研究案情,大家一致认为:
1、这里不是杀人碎尸的第一现场,只是抛尸现场;
2、初步分析认定靛厂村东侧苗圃内的带血衣物是马官营村东口现场死者的衣物;
3、根据死者裤兜内付出利息清单情况,及现场没有发现现金的情况分析,这起杀人碎尸案是因图财而引发的杀人碎尸。
4、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居住条件,具备分尸工具。
5、带血衣物中有的产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且裤兜内的邮政储蓄存款付出利息清单为云南省的红河州石屏县南政街储蓄所开出,分析认为死者极大可能为云南人,或与云南存在某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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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以围绕查找这些物证为重点,查明死者身份。于是联合专案组决定:
加大现场访问力度,以发现可疑人及线索;以现场周边的六里桥、太平桥、岳各庄、青塔、卢沟桥等5个派出所为重点,进行摸排,以发现可疑情况;由市局刑侦总队法医中心对死者的年龄、死亡时间等进行检验鉴定;将靛厂村东侧苗圃内发现的遗物上的血迹与抛尸现场死者的血型进行比对,以核实两个现场的关系;在全市范围内发协查通报查找尸源;在全市中小旅馆部署调查“白志明”的住宿情况;派人前往云南省调查“白志明”的情况。
经法医通过DNA检验鉴定:靛厂村东侧苗圃内发现的遗物上的血迹与抛尸现场死者的血型认定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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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11月29日,联合专案组派侦查员前往云南省对利息清单上的“白志明”进行调查。查明,白志明,男,现年75岁,是云南省红河州人,原为北京市首钢特殊钢厂工人。经其妻英玉及亲友辨认“11·28”案死者头颅照片,他们指认死者就是白志明。
在访问中,英玉提供:
2002年11月21日,与白志明一起到云南省石屏县邮政所取了6000元钱,白志明给妻子英玉留下1400元钱,自己带着剩余的4600元钱,于11月22日早7时30分,从石屏县乘坐8时开往昆明的长途车。到昆明后于当日18时44分从昆明乘坐62次列车去北京游玩。
在京的侦查员在访问中了解到,62次列车于11月24日13时40分到达北京西站。通过访问该车组乘警及乘务员得知,白志明上车后即换到了宿营车厢,自上车至下车始终是一个人。
据此,联合专案组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认为:白志明下火车后遇害的可能性较大,即加大了在西站周围的工作力度,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重点在站内扛包人员(帮旅客搬运行李获取报酬的人员)中进行调查访问。
12月5日,侦查员在西站访问时,扛包人员郭华反映:“11月24日13时40分,昆明开往北京的62次列车进入2站台,我在2站台西侧口10米处遇到同在西站的扛包人员肖缘剑。肖原来租住在丰台区马官营村,11月24日以后突然离开租住地,不知搬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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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还反映:“11月27日14时许,在2站台东侧出口,再次看见肖缘剑,与他交谈时,曾看见肖缘剑从上衣内兜掏出一沓较旧的50元面额人民币,约有1700多元,十分可疑,不知他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根据这一线索,联合专案组决定:围绕肖缘剑展开调查。
经多方查证,查明:肖缘剑,男,47岁,河北省定兴县柳卓乡肖金庄村人,原暂住在丰台区马官营村,现租住在莲花河西里410车站附近的一平房内,在北京西站扛包为生。
联合专案组派侦查员前往马官营村肖缘剑原来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在房间内一张桌子的内壁上发现有擦拭血痕。提取后,经技术部门比对,与死者白志明的DNA认定同一。至此,联合专案组认定:肖缘剑是此碎尸案的重大嫌疑人,决定全力进行抓捕。
侦查员在对肖缘剑进行追踪调查时,扛包人员李某提供:肖有一子,名叫肖三石,时年21岁,曾在北京西站南广场122公交站附近租住房屋,在西站候车室替人扛包,户籍地为河北省定兴县柳卓乡肖金庄村。
另一扛包人员王某提供:肖缘剑有一姘妇,只知道叫淑珍,时年45岁,是河南省光山县孙铁铺乡人。肖缘剑与淑珍在案发后均去向不明。
联合专案组立即对全国铁路沿线车站进行布控,请求协助抓捕肖缘剑,并派人前往肖的原籍、暂住地及可能的落脚点,对肖所有关系人进行调查访问,终于发现肖使用的一部手机号码,遂对肖的信息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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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转眼过了将近一年,未发现肖的任何踪迹。为了挖掘线索,2003年10月20日,联合专案组派侦查员前往河南省光山县围绕肖缘剑的女友淑珍展开调查,以求发现肖缘剑的行踪。
侦查员查明淑珍的真名叫甄玉,别名为田树珍,现住河南省光山县孙铁铺乡杏山西村。经外围调查,未发现甄玉近期与肖缘剑有过联系,也未发现肖缘剑来过光山县。联合专案组遂决定与甄玉正面谈话,甄提供:“近期曾向肖的儿子肖三石问起肖缘剑的去向时,肖三石称曾与肖缘剑联系过,肖缘剑目前可能在东北或内蒙古一带伐木。”
针对这一情况,联合专案组立即派侦查员前往河北省定兴县柳卓乡肖金庄村,对肖三石等肖的亲属进行调查,调取肖及其亲属的信息,发现有两部座机电话与肖三石的手机(原肖缘剑的手机)联系过,经查这两部电话装机位置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市。
2003年10月29日,联合专案组派侦查员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市进行追捕。又发现另一部电话与河北省定兴县肖的原籍也进行过联系,该电话的装机位置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牙克石市乌尔其汗镇,侦查员围绕该电话开展工作,于2003年11月6日21时4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牙克石市乌尔其汗镇小乌尔其汗林场大乌尔其汗沟的采伐点,将藏匿在此的犯罪嫌疑人肖缘剑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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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侦查员将犯罪嫌疑人肖缘剑押解回京。经过审查,肖供述了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他供称:
2002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3时许,肖在北京西站为一名老年男子扛包,谈好由肖将他送出火车站后,对方付10元钱报酬。出站后老年男子让肖缘剑帮助找旅馆,肖带他去了3家旅馆,因他年龄较大,3家旅馆均不同意让他住宿。肖讲可让他到自己家里居住,他高兴地答应了。
后二人乘坐出租汽车来到肖缘剑在丰台区马官营村的租房处,肖缘剑付了15元出租车费。到家后,老年男子只付给肖缘剑10元钱报酬。肖认为自己给他扛包、打出租车,让他到家中住宿,并为他做饭,他只给10元钱太少,肖缘剑越想越生气,遂产生杀死他的想法。当晚趁这个老年男子睡觉时,用菜刀砍断了他的脖子,将他杀死。杀人后,肖从老人的衣兜内翻出了405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用被子将尸体包裹起来,塞到写字台下面,然后躺下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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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肖外出到宣武区湾子附近联系新的出租房,然后到马官营自由市场买了3只塑料编织包,为抛尸做准备。21时许,肖用菜刀将头切下,将胳膊及腿剁下,分割成4截,装在两个编织袋内,将该人的衣服、肖缘剑自己的被子、枕头及分尸体时戴的手套、擦血用的毛巾放入第3个包内。22时许,用自行车分3次外出抛尸。在马官营村大道南头东侧工地的施工现场的一个土堆处,将尸块倒在该处用土埋上。第三次来到村子北面马路边上一个带围墙的小院内,从院门进入,将包内的衣物扔到里面的树林内。后肖用炉灰打扫了屋内地面。第三天肖搬家后将杀人碎尸用的菜刀扔掉。
很快,犯罪嫌疑人肖缘剑被押进丰台公安分局看守所,由丰台分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继续进行审查。至此,历时一年的“11·28”马官营碎尸案宣告破获,不久后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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