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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是民航法治建设持续深化的重要一年。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航局围绕低空经济、通用航空和无人机管理,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系统推进配套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这些文件构成了覆盖适航审定、运营许可、运行管理、空管服务、安全审查等全链条的制度框架,标志着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领域正步入法治化、体系化治理的新阶段。
一、制度溯源:新《民航法》实施推动配套规章集中落地
202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正式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设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完善了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并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作出了“两证合一”的制度安排。
为配套新法施行,民航局启动了大规模的规章制修订工作。2026年5月12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一次性发布了八部适航审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草案,这在民航法规修订历史上并不多见。与此同时,飞行标准司、运输司、机场司、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等多个司局分别牵头,围绕各自职责领域密集出台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法规更新矩阵。
二、无人机领域: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
无人机是低空经济领域最重要的运行主体。2026年以来,民航局在无人机领域的立法动作最为密集,覆盖适航、运行、人员、空管等多个维度。
(一)适航标准:中大型无人机有了统一的“准生证”
2026年2月,民航局适航司发布了《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正常类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两份咨询通告。这两份标准为150公斤至5700公斤级的中大型无人机划定了安全边界。此前,大型无人机长期缺乏统一的适航审定标准,不同型号需要“一事一议”,制约了产业发展。此次适航标准的出台,为无人机型号合格审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特定类标准场景管理:分类施策迈出关键一步
2026年4月,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定类标准场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四部文件。这四部文件分别聚焦标准场景管理、运行风险评估与缓解、中小型无人机操控员训练安全运行、微轻小型无人机集群表演飞行安全运行等关键环节。其目的在于加强低空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各类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三)空管规则:无人机管理首次纳入核心规章
2026年8月11日,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后规章由15个章节构成。本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首次在空管核心规章中增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章,明确了无人机的信息报告要求、设备和能力要求、安全责任等管理条款。这标志着无人机管理从分散的专项规定上升至空管基本规章层面,为无人机融入国家空域管理体系提供了顶层制度保障。
此外,该规章还首次引入交叉跑道运行、PBC/PBS等新运行概念,并将飞行服务站纳入规章管理,以更好服务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
(四)操控员训练:覆盖大、中、小型无人机的完整体系
在操控员训练方面,民航局同步推进了多项标准建设:2026年1月发布《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控员训练要求(征求意见稿)》;同期发布《小型、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航空知识和操控技能训练要求(征求意见稿)》。这些标准与既有法规共同构建起覆盖大、中、小型无人机的操控员训练与资质管理体系。
三、通用航空领域:重构运营许可与运行管理框架
(一)“两证合一”:运营许可制度迎来根本性变革
为落实《民航法》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的制度安排,民航局组织制定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章借鉴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的结构,将4部通航运行规章的行政许可类条款以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的许可类条款进行整合。其核心目标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确保运营许可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
与此同时,《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0月启动征求意见,将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细分为载客类、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其他类。
(二)通用机场管理:配合新法同步修订
2026年6月,民航局机场司发布《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依据新《民用航空法》关于通用机场的有关规定及通用机场建设运营工作实际进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修订内容包括完善许可及备案管理要求、优化通用机场分类等。
(三)运行合格审定:CCAR-135与CCAR-136同步修订
2026年5月,民航局组织修订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旨在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有序衔接《民航法》有关制度安排,确保商业非运输飞行安全托底。修订重点包括完善运行种类覆盖、填补监管空白。
与此同时,《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也在持续修订中。这些修订共同构成了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分类管理、精准监管”的思路。
四、空管与安全领域:夯实基础设施与安全底线
(一)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罚款上限大幅提高
2026年2月,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组织修订了《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修订稿扩展为六章四十九条。据媒体报道,修订后“黑飞”罚款上限大幅提高,体现了对违规飞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的监管导向。
(二)安全背景审查: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
2026年8月21日,民航局公安局发布《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审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章在《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审查规定》(民航发〔2023〕13号)基础上修订,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旨在服务民航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规章层级的提升意味着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强的约束力,将进一步规范航空人员、安保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
五、行业标准:支撑法规落地的技术基石
除规章层面的修订外,民航局还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民航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
《低空航行服务信息要素标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征求意见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系统数据接口要求》(征求意见稿)
《支线物流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划设程序指南》(征求意见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人员能力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这些行业标准与规章修订相互配套,共同构成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治理的制度基础。
六、综合影响分析
综观2026年以来民航局在低空经济、通用航空和无人机领域的一系列立法动作,可以归纳出以下趋势和影响:
(一)体系化重构加速推进。此次法规修订不是零散的“打补丁”,而是以新《民航法》实施为契机,对适航审定、运营许可、运行管理、空管服务、安全审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性重构。从无人机适航标准到空管专章,从“两证合一”到通用机场管理,一套覆盖“能上天、飞得稳、怎么管”的制度拼图正在加速成型。
(二)分类精准监管成为主线。无论是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五类划分,还是无人机特定类标准场景的分类管理,抑或是CCAR-135与CCAR-136的差异化定位,均体现了“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监管思路,旨在使风险与准入门槛更加匹配。
(三)无人机治理从“边缘”走向“中心”。无人机首次被纳入空管核心规章,适航标准覆盖150—5700公斤级中大型无人机,操控员训练标准覆盖大、中、小型全谱系。这一系列动作表明,无人机已从民航管理的“边缘议题”上升为“核心议题”。
(四)安全底线进一步夯实。安全背景审查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提高罚款上限,适航标准为新型航空器划定安全边界——这些举措体现了“在发展中保安全、在安全中促发展”的监管逻辑。
(五)新业态获得制度空间。空管新规首次引入交叉跑道运行、PBC/PBS等新运行概念,为未来技术应用预留了空间;无人机集群表演飞行安全运行指南的出台,则是对低空经济新业态的主动回应。
总体而言,2026年民航局围绕低空经济、通用航空和无人机领域推出的系列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国低空经济正从“野蛮生长”迈向“制度护航”的新阶段。随着各项规章陆续落地,一个更加安全、有序、高效的低空经济运行环境正在加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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