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关注,右上菜单栏···键,设为星标、
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航局持续推进通用航空和无人机领域的规章制修订工作,形成了一套覆盖运营许可、运行安全、适航管理等全链条的规章制度体系。以下依据民航局公开信息,对上述领域现行有效的主要规章及其核心内容进行梳理。
一、低空经济领域的顶层法规依据
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其法规基础已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作出两项重要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此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框架。在上述上位法统领下,民航局通过制定和修订一系列CCAR规章,将低空经济各领域的管理要求予以具体化。
二、通用航空领域现行有效规章
通用航空是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民航局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思路,持续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目前该领域现行有效的主要规章包括:
1.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
该规章由交通运输部以2026年第14号令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前身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此次修订旨在加强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规章主要规范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依据《民用航空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内容涵盖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申请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2.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
该规章由交通运输部以2026年第13号令公布。其第120.1条明确立法目的是规范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工作;第120.3条规定适用范围为在境内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企业,并明确不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规章建立了运营许可管理制度,要求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和运营规范。运营规范作为许可证的附件,持有人须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实施运营。规章还明确了民航局统一管理、地区管理局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以及监督检查、违法处罚等制度。
3. 其他相关运行规章
通用航空运行管理还涉及多部规章,包括《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等。这些规章按照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对不同类型的通用航空运行活动实施差异化监管。此外,《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33)等规章也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作出专门规定。
三、无人机领域现行有效规章
无人机(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低空经济中最活跃的领域。民航局采用“1+N+X”的管理模式,即以1部核心规章为统领,配合N份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和X份技术标准。核心规章如下: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
该规章由交通运输部以2024年第1号令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共设8章,涵盖总则、操控员管理、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
操控员管理:规定操控员资质要求与执照管理。
登记管理:建立实名登记与国籍登记制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进行实名登记;2024年1月1日及以后设计制造的中型和大型无人机系统,设计单位应取得型号合格证,生产单位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适航管理:涵盖设计批准、生产批准、适航批准等全链条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包括空域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
运行管理:规范无人机运行活动。
经营管理:明确除微型无人机外,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运营合格证。
在CCAR-92部之外,民航局还出台了多项配套文件,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管理办法》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考试委任代表管理办法》等。同时,民航局正在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定类标准场景管理办法》等文件,以进一步规范特定场景的无人机运行。
四、现行有效规章体系的特点与趋势
综合来看,当前低空经济、通用航空和无人机领域的规章体系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法律法规层级逐步完善。从《民用航空法》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再到各CCAR规章,形成了从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的完整法规链条。
第二,分类分级管理理念日益深化。通用航空领域按照运营种类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无人机领域按照系统风险类别匹配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三,规章修订与产业发展同步推进。2026年以来,《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CCAR-290-R4)和《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CCAR-120)相继施行,标志着通用航空规章体系的重构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民航局正在推进《多发涡轮螺旋桨飞机通用航空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2)等新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四,无人机规章体系日臻成熟。以CCAR-92部为核心的无人机规章体系已基本建立,覆盖了从设计制造到运行经营的全生命周期,为低空经济的安全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上梳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公开发布的规章文本及政策解读文件整理,截至2026年8月。规章的具体条款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声 明:原创文章,欢迎联系获取转载授权,并注明来源飞行邦;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本平台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