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
自提购气的通知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全覆盖,全面防范用户自提购气及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自提购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逐步取消自提购气,用户到供气单位自提购气的,不得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等封闭式厢体车辆装载气瓶,不得将气瓶放入车辆后备厢内,不得将气瓶横卧摆放在电动车踏板上。气瓶应直立摆放并有效固定,保持通风良好,确保安全。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全市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含储配站、供应站)一律取消用户自提购气方式,统一由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送气服务人员将气瓶配送到户并实施免费入户安全检查。
三、请广大用户配合供气单位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自觉遵守燃气安全使用相关规定,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住宅、厨房与卧室等居住区域未分隔、无自然通风和采光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厨房应通风良好,室内不得使用直排式热水器、不合格燃具等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法定要求,如实完成“一户一档”工作,居民用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购气业务,非居民用户凭营业执照、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办理购气业务,同时必须与所有用气用户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五、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仍存在自提购气行为和不按规定落实入户安全检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责令整改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用气和供气等行为必须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2日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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