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事出有因”且行为人具有合法债权基础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与毫无依据、纯粹敲诈的典型案件在主观恶性上存在区别。对于部分索要款项具有合法债权依据的案件,即便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理。
案情简介
钟某(化名),男,1982年生,工程承包商。2025年,因与发包方陈某就120万元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钟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以举报陈某工程偷工减料、向媒体曝光相威胁,向陈某索要款项。陈某被迫支付部分款项后报警,钟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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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本案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本案“事出有因”,钟某具有合法的债权基础。钟某与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工程合同关系,陈某拖欠钟某工程款120万元属实。钟某索要的款项中包含其应得的工程款,这与毫无依据、纯粹敲诈的典型案件有本质区别。对于因真实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在量刑时应考虑其“事出有因”的情节。
第二,钟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钟某家属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钟某家属积极筹款,将赃款全额退还,并额外赔偿被害人作为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综合考虑其具有合法债权基础、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敲诈勒索罪中“事出有因”情节与合法债权基础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具有合法债权基础的案件,即便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主观恶性与毫无依据的典型案件存在区别,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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