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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控人婚变分走60亿,控制权为什么稳住了
2026年7月,某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甲某与配偶乙某协议离婚,甲某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分割至乙某名下,占总股本的10.86%,按公告日收盘价计算市值约59.5亿元。
系2026年以来A股市场金额最高的实控人离婚财产分割案。
该公司于2025年12月上市,距此公告不足七个月。公告后首个交易日,股价下跌约15%。
但控制权结构未发生实质变动。分割完成后,甲某与乙某各持10.86%股份,双方同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十年。
依据该协议,乙某在股东大会表决、董事提名、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上,均按甲某意见行使表决权,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结合其他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平台,甲某合计控制34.06%表决权,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变更。乙某另出具减持限制承诺,五年内减持总量及年度减持量均设上限。
财产权益予以分割,表决权未随之分散。这是该案在制度安排上最值得关注之处。
02 少了那份协议,60亿股权分割能撬动什么
上述案例中控制权得以保全,直接依赖于一致行动协议。
若不存在该安排,分割至配偶名下的10.86%股份将成为公司股权结构中最大的不确定因素:配偶虽不参与经营,但表决权依法享有,股东大会表决、董事改选、重大事项决策均可能受到该部分表决权的牵制,亦存在被外部资本借力撬动的风险。
上市公司尚有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监管规则提供缓冲。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另一道制度缓冲: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拟分割股权,阻却配偶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但这道缓冲有局限:其他股东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逾期视为放弃;且行使以出资购买为前提,价格谈不拢或无力购买时,配偶仍可能取得股权进入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更弱,配偶取得股权的路径更为直接。
经营者在设计股权架构时,通常关注合伙人之间的比例分配与期权池预留,但较少考虑一个事实:每一份持股背后,法律上还存在一个潜在的共有人。
03 配偶凭什么分走一半股权:法律依据与三个前置问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若系婚后取得离婚时原则上对半分割。
上述案例中,分割前甲某直接及间接持股21.72%,分割后双方各持10.86%,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典型适用。
婚姻变故本身不可预见,但股权安排可以提前规制。以下三个问题,在公司设立初期即应纳入考量。
第一,配偶是否将取得股东资格。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其他股东逾期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该权利,配偶即具备完整股东资格,享有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与其事后被动应对,不如在股东协议中提前约定:配偶签署书面声明,仅主张财产性权益,不主张股东资格;或在取得股东资格的同时,将表决权委托至实际控制人行使。
第二,分割对价如何确定。按出资原值计算,还是按公司估值计算,差额可能达十倍乃至百倍。提前在协议中约定定价方法与估值时点,分割时方有可执行的依据。
第三,控制权如何保障。上述案例的做法具有参考价值: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等,将财产权与表决权作分离。股份可以分割,表决权不宜分散。
上述三个问题未作安排即合伙创业,实质上系将公司控制权悬置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之上。
04 婚姻变动条款:多数股东协议里漏掉的那一条
上述案例中,十年期一致行动协议是控制权保全的核心安排。上市公司有中介机构和监管规则推动各方将安排谈妥;非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缺乏外部推力,只能依靠自身提前将婚姻变动股权处理条款纳入股东协议。
合伙人股权安排中的风险,远不止婚姻变故这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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