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昆明交警
近日
交管七大队接到网友举报称
车牌号为鄂S65**5的车辆
在行驶过程中
车内乘车人从车窗抛掷垃圾
坠落物险些砸中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
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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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当日
大队立即根据举报视频线索开展核查研判
迅速锁定涉事车辆后
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
8月19日
当事人到大队配合调查
经核实
事发时该车由代驾人员驾驶
实施车窗抛物行为的为车主李某
其对车窗抛物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隔天
交管三大队也接到网友举报称
车牌号为闽A9Z**Y的小型轿车
行驶至彩云北路南部客运站附近路段时
驾驶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接到举报线索后
交管三大队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并通知该车驾驶人到大队接受处理
经核实
驾驶人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属实
昆明交警
依法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并对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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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途中随手抛物
看似小事,却藏着巨大安全隐患
高速行驶中抛出的垃圾冲击力极强
可能砸碎后车玻璃、遮挡后车行驶视野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法律链接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昆明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人及乘车人
请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
拒绝车窗抛物,文明从我做起
共同营造一个
安全、畅通、有序的出行环境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昆明交警、云南网
编辑:李贵芳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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