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是否发现犯罪线索并移送,应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断和决定,当事人关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莫某某对原审判决结果并无异议,仅以原审法院未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涉嫌经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时应如何处理的工作要求。
是否发现犯罪线索并移送,应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断和决定。莫某某关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
原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莫某某关于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并无不当。
一、二审法院均已明确告知莫某某如其掌握相关犯罪线索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原判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莫某某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莫某某与江苏某某海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航运有限公司、杨某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2026)最高法民申1099号;裁判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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