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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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属于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那么,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再审需要审理完整诉求吗?
周军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您系统梳理遗漏诉讼请求的认定情形、再审审理范围规则,破解实务争议。
一、什么是法定的“遗漏诉讼请求”?
所谓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原审中明确、合法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审理、未作出裁判评价,导致该部分诉求悬空、未获得终局司法处理。
其核心特征为:当事人已依法主张、属于同一案件审理范围、原审完全未审未判,区别于诉求被驳回、审理后不予支持的情形。诉求被判决驳回,不属于遗漏;完全未审理、未评述,才是法定遗漏。
二、司法认定:遗漏诉讼请求的四类典型情形
1、多项独立诉求,仅审理部分、遗漏其余诉求
当事人一案中提出多项独立诉讼请求,例如同时主张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原审仅审理支持或驳回本金诉求,对利息、违约金、合理维权费用完全未审理、未评述、未裁判,属于典型遗漏诉讼请求。多项独立诉求相互可拆分,法院应当逐项裁判,不得选择性审理。
2、主诉求审理完毕,遗漏附属配套诉求
针对给付类、确权类案件,当事人在主张主权利外,一并提出从属性、配套性诉求,如解除合同后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原审仅处理合同解除问题,遗漏返还、赔偿诉求,构成法定遗漏。附属诉求依附主法律关系,属于同一案件审理范围,不得拆分遗漏。
3、变更、增加的合法诉求,原审置之不理
当事人在原审举证期限、庭审阶段依法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定程序且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一致,原审未审查、未回应、未裁判,直接跳过新增诉求,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可依法申请再审。
4、遗漏当事人合法反诉请求
被告在原审中依法提出反诉,法院受理反诉后,仅审理本诉,对反诉请求未审理、未判决,无任何裁判评述,同样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符合再审启动条件。
三、不属于“遗漏诉求”的常见误区
并非所有“诉求未得到支持”都是遗漏。原审对当事人诉求进行审理、评述后,依法判决驳回、不予支持,属于实体裁判结果,不构成遗漏。
此外,当事人逾期提出、未依法提交、超出本案法律关系的新增诉求,法院不予审理的,不属于违法遗漏。
四、核心问题:再审需要审理原审全部诉求吗?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5条及再审审判监督规则,再审案件原则上围绕当事人再审请求范围审理,但必须纠正原审遗漏的原有诉讼请求。
1、再审不审理新诉求。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新增、变更、超出原审范围的诉求,再审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需另行起诉。
2、再审必须补审原审遗漏的旧诉求。原审已经提出、但未审理遗漏的诉讼请求,属于原审程序重大瑕疵,再审审理或发回重审后,法院必须对全部遗漏诉求一并审理、作出完整裁判,彻底解决原审程序瑕疵。
3、特殊兜底规则。若原审遗漏诉求无法通过另诉解决、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再审法院必须依职权全面审理纠正,不受当事人再审请求局限。
周军律师提醒,原审对当事人已提出的多项诉求、附属诉求、反诉诉求未审未判,构成法定遗漏诉讼请求,属于合法再审事由。当事人以“遗漏诉讼请求”申请再审时,需固定核心证据:原审起诉状、庭审笔录、变更诉求申请书等,证明诉求已依法提出、原审未审未判,以提高再审受案率。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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