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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明案:《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首个婚内强奸案例
【化名声明】本文涉及的全部真实姓名均作化名处理,案件事实与裁判内容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5-02-1-182-001),人名、地名、单位名已全部改写以保护当事人隐私。
王卫明案解决了一个问题。离婚判决下来了,还没生效,丈夫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没说丈夫能,也没说丈夫不能。结婚意味着对共同生活的自愿承诺,包括同居义务。正常婚姻里,这个承诺能挡住强奸罪的成立。但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推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你必须服从。婚姻一旦进入非正常状态,分居了、起诉离婚了、进入离婚诉讼了,就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关系是同意的。
《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王卫明案,裁判理由写的就是这个逻辑。1999年12月21日,上海青浦县法院判王卫明犯强奸罪,三年,缓三年。
此后二十多年,全国法院处理婚内强奸案件,全在这个框架里走。后来的案子有的往外推一点,有的往回收一点,但没有一个绕开王卫明案讨论婚内强奸。
离婚判决下来但还没生效
王卫明和钱某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生孩子。1996年6月分居,王卫明同时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没判离。此后双方没再住一起。1997年3月,王卫明再次起诉离婚。10月8日,法院判离,判决书送达双方。双方对离婚没争议,王卫明对孩子抚养有意见保留上诉权,但一直没上诉。
同年10月13日晚上7点左右,判决还没生效。王卫明跑到两人原来的住处,见钱某在整理衣服,从背后抱住她想发生关系。钱某拒绝、挣脱要走。王卫明反扭她双手,把她按倒在床上,又抓又咬,强行发生关系,造成钱某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天晚上钱某就报了案。
辩护律师说:离婚判决还没生效,夫妻关系还在,王卫明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没听他的。理由不是「丈夫绝对不能强奸妻子」这个绝对判断,而是婚姻已经不正常了,丈夫这个身份不能自动等于性同意。
关键在分居和起诉离婚
实务里最常见的误读,是把婚内强奸等同于「感情不好」。感情好不好是主观的事。夫妻吵架冷战分床睡,感情可能早烂透了,但婚姻在法律上还是正常存续。
王卫明案划的界限不是感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节点:分居、起诉离婚、进入离婚诉讼、判决离婚。这些都能拿证据证明。后来的婚内强奸案件,争议的从来不是规则本身,是婚姻状态落在线的哪一侧。
2025年内蒙古刘军案,把这个边界推到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刘军申请协议离婚后、冷静期内,打了妻子还强行发生关系,导致腰椎横突骨折,轻伤一级。这个案子没有突破王卫明规则,只是王卫明规则在协议离婚程序上的自然延伸。离婚冷静期已经进入法定程序了,婚姻不再正常了,再加上打成轻伤,入罪没什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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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定罪少,问题不在法庭里
一个实务观察。婚内强奸最终定罪的案子,在全国刑事案件里占比极低。不是说这种事儿少,是多数案件根本进不了审判程序。
报案这一关,就能卡掉一大半。人在婚姻里,有孩子、有经济问题、有家庭声誉,第一次被强迫的时候大多数选择忍着。等到真去报案了,往往已经被迫了好多次。
证据这一关更难。婚内强奸的证明方向和普通强奸不一样。没有伤、没有当晚报案、没有分居记录,立案都难。大量报案在侦查阶段就以「证据不足」不立案了。
还有一关在司法态度上。《刑事审判参考》写得很清楚:案发前女方提出过离婚但还没正式去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定强奸罪要特别慎重。意思很直白——法院不太想用刑法来处理婚内性行为的纠纷。
能走到判决的案子,都是婚姻状态异常特征特别明显、证据链比较扎实的那种。王卫明案、孙建军案、刘军案都是这样。换个角度说,婚内强奸案子能定罪,本身就说明控方的证据跨过了这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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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婚内强奸有三种立场。
一派说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不管是不是夫妻,夫妻关系最多算量刑情节。一派说结婚就是概括同意,丈夫不可能强奸自己老婆。第三派居中:正常存续期间不构成,非正常存续期间构成。
王卫明案选的是第三派。折中说的逻辑不是最严整的,两边都不是特别满意。但它在两个方向上都是必要的。一边排除「婚内无强奸」的绝对豁免,不让刑法变成家庭暴力的禁区。另一边守住「婚姻不等于无条件免于刑事追诉」的边界,不把家里一切违背意愿的性行为都变成犯罪。这个平衡不是理论推出来的,是二十年司法经验反复试出来的。
辩护先从婚姻状态查起
辩护上,三个问题绕不开。
婚姻状态排第一,直接决定入罪概率。女方已经起诉离婚或者正在离婚程序里的,入罪概率高。仅仅是吵架分床、感情不好但仍然住一起的,入罪概率低。辩护人要做的就是把客观证据扒出来:有没有分居、什么时候分的、有没有起诉、进没进诉讼程序、判决生效了没有。
意志这关在婚内案子里比普通案子难证明。夫妻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后报案的情况下,证据往往呈现「一对一」结构。物证、伤情、时间线、事后聊天记录就成了关键。王卫明案里,抓伤咬伤、软组织挫伤就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暴力程度也要看。手段轻、女方没有明显反抗证据的,结合婚姻背景,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说要更高的暴力门槛,是证据层面的差异——有婚姻背景,「违背意志」本来就比陌生人之间更难证明。
顺序不能乱。婚姻状态还没查清楚就讨论「违背意志」,没有事实基础。
三个案子,对照着看
王卫明案(第51号,1999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判决还没生效期间强行发生关系。三年,缓三年。
孙建军案。有结婚证,没有婚姻实质。女方父亲为了动迁利益逼女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从没住一起,财产各归各。法院认定没有婚姻实质,不能推定存在性同意。三年,缓三年,加了个禁止令。
刘军案(2025年,内蒙古)。申请协议离婚后、冷静期内,暴力强行发生关系,导致腰椎横突骨折,轻伤一级。规则延伸到离婚冷静期。暴力本身也能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个案子的量刑也有个共同点。王卫明和孙建军都是三年缓刑。不是巧合。婚内强奸的量刑有自己的逻辑——双方原系夫妻,有家庭联结,多数被害人不要求顶格处罚,法院确认犯罪成立后通常考虑认罪态度、危害后果、家庭关系修复可能这些因素给从宽。刘军不一样,轻伤一级已经把量刑从缓刑区间推到实刑区间了。说到底,量刑看的是危害后果和婚姻程序状态。
还有一类案子,婚姻没有实质
王卫明案走的是「程序破裂」的路。还有一类案子,婚姻形式上完整,实质内容不存在。前面说的孙建军案,就是这种情况。
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和王卫明不一样。王卫明走的是「程序破裂」,孙建军走的是「实质不存在」——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婚姻的实质内容,有结婚证,但不能推定性同意。
两个路径合起来,才是完整的入罪逻辑。一条覆盖「曾经有婚姻、已经进入解体程序」的情形,一条覆盖「有结婚证但始终没有婚姻实质」的情形。
刘军案延伸的是另一个方向——协议离婚冷静期。程序上还没进诉讼,但离婚申请已经受理了,法院认定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王卫明规则延伸到了协议离婚程序。
三个案子,三个方向。婚姻的推定性同意,可以被推翻。推翻的路径就两条:程序,实质。
证据差别在证明方向
婚内强奸和陌生人强奸的证据差别,根源在证明方向。
陌生人强奸,控方证明性关系发生之后,结合被害人陈述和在案证据认定违背意志就行。婚内强奸反过来——婚姻关系存在本身构成推定的同意基础,控方要用证据推翻这个推定。这个方向差异决定了举证难度。
伤害后果的证明价值也不一样。婚姻关系下的性行为通常不被预期造成伤害。一旦出现抓伤、咬伤、软组织挫伤、衣物破损这些暴力痕迹,那物证的证明力比一般强奸案件中的同类证据高得多。王卫明案里钱某胸部的抓伤咬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是定罪的关键证据。刘军案的腰椎横突骨折更极端,暴力程度到了那个级别,婚内强奸的成立几乎不用再讨论。
报案的时间状态,在婚内案件中被放得更大。夫妻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后拖久了再报案,容易被质疑被害人当时没觉得被侵犯、事后出于其他原因反悔。王卫明案里钱某当晚报案,这个时间点是定罪的重要支撑。
控方取证一般走三条路:伤情照片与验伤报告,对应客观暴力;微信记录与通话录音,对应双方关系状态;离婚案件材料,对应程序状态。三条证据链叠加才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单靠一条,容易被辩护意见攻破。
给三方的话
给受害女性:婚内被强迫不是「家务事」。保留伤情证据、事发时间线、聊天记录这些分居证据、离婚案件受理通知书。已经进入离婚程序、判决还没生效期间被强迫的,应当立即报警。王卫明案、刘军案的裁判结果都表明这条路走得通。
给配偶一方:婚姻正常存续期间,性不是可以随时主张的权利。对方不同意就不能强行实施。强行实施的后果不限于刑事风险,还包括民事赔偿、离婚过错认定、子女抚养安排中的不利评价。
给辩护人:先查婚姻状态证据,再查意志证据,最后查手段证据。顺序不能乱。
附录:第51号王卫明强奸案核要原文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2-1-182-001)**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婚内强奸 同居义务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以强奸罪论处。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一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以婚姻关系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基本案情】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现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未上诉。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二人的原住处,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钱某拒绝,钱某挣脱欲离去。王卫明将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某按倒在床上,不顾钱某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致钱某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理由】王卫明的辩护人提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王卫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之间负有同居的义务,而性行为是同居义务的内容之一。这虽未见诸法律明文规定,但已植根于伦理观念之中。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一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区别具体情况对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妥的。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以婚姻关系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本案中,王卫明两次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已判决准予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均无争议,只是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王卫明与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在此特殊时期,王卫明违背钱某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判决结果】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1998)青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曾杰律师,真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退伍军人,2012年转业后从事律师执业,专注经济犯罪与传统刑辩,暴力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类犯罪为强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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