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800元买一套“排毒护肤”产品,再拉来一个朋友返你几千元——这种“美丽+暴富”的组合,正在不少人的朋友圈里流转。可当“下线”说“我当时根本没意识到这是骗局”时,法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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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线”没认识到被骗,不影响传销犯罪认定
近日,四川高院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第二十六期《四川审判·法答精粹》,标题为《“下线”没有认识到被骗,不影响传销犯罪认定》。这期内容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法答网精选答问”中的问题4,咨询人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答疑专家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法律适用而搭建的业务答疑平台,其精选答问对全国法院同类案件裁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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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答疑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换句话说,参与者说“不知道是骗局”,组织者是否仍能被认定“骗取财物”?
答疑意见给出明确答案。首先,传销与诈骗中的“骗”本质不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通常虚构事实向被害人承诺高额回报,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资金;而传销中的“骗”,是骗取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后利用传销模式非法牟利。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虽向参加者许诺高额收益,但参加者收益来源是基于自己拉来下线的人数和投资数额,参加者对此“收益来源于下线而非上线”是明知的;组织者与一般参加者的共同目标,是把传销组织持续发展壮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牟利、返利依据。
因此,“骗取财物”主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认定:只要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非法获利的,即应认定为“骗取财物”。至于参加传销人员是否认识到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这一结论并非横空出世。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本次四川高院“法答精粹”的发布,是对既有司法共识的一次集中重申与系统阐释。
权威部门持续发声
四川高院这期“法答精粹”之外,权威部门对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认定逻辑,一直在持续阐述。理清这些官方声音,有助于理解:这不是某个法院的个案口径,而是司法与监管层面反复强调的共识。
2026年5月,检察日报理论版刊发《网络传销犯罪识别应回归行为经济实质判断》一文,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转载。文章指出,普通诈骗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传销案件中,大量参与者明知平台运作模式,只是基于侥幸心理参与组织,并未陷入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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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进一步阐释了2013年两高一部《意见》的规范要义:“骗取财物”指向传销组织层面的结构性欺诈,即组织者刻意隐瞒模式不可持续、盈利逻辑虚假、后期参与者必然亏损的核心事实,以此持续吸纳资金。
为了让认定更可操作,文章提出可从三个客观维度审查:一是盈利来源的虚假陈述,即组织者宣称收益主要来自商品销售,实则依赖新人缴纳的会费维持运转;二是退出机制的人为阻断,即前期允许小额提现吸引投入,后期设置与推荐人数、认购金额挂钩且难以实现的提现条件;三是商品服务的道具化,即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真实消费,而是获取会员资格的对价。这一逻辑与四川高院“法答精粹”的结论相互印证:判断是否“骗取财物”,看的是组织者的行为方式与资金结构,而非参与者个人是否“清醒”。
2020年8月,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金额超43亿元,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共2.7亿余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据法院查明,被告人以销售“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为平台,建立加会员、拉人头、发展层级下线的传销模式:新加入者购买一套美容产品(9800元)成为普通会员,成为特级至三级代理商须交纳150万元至4.5万元不等;规定“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三种获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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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案发,该组织在全国29个省区市发展下线共38671人,层级达24层。办案机关披露,该组织要求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夸大宣传美容效果,展示招商会火爆场面、巨额现金回报、出国旅游、豪车房产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吸引加入。该案经央视网、人民网、中国长安网、广西高院等权威渠道报道。
从“美丽陷阱”到法律红线
美妆传销的参与者,往往不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而是熟人——同学、闺蜜、亲戚、同事。理解四川高院这期“法答精粹”背后的法律逻辑,对每一个美妆消费者都有现实意义。
从公开案件看,披着美妆外衣的传销通常具备三个可识别特征。一是“入门费”:必须购买产品、缴纳费用或认购一定数额,才能获得“会员”“代理”资格,且产品价格往往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二是“拉人头”:必须发展他人加入,收益与“下线”的人数和投入直接挂钩,而非与真实商品销售利润挂钩;三是“层级计酬”:上下线按层级排列,以下线业绩计算上线报酬,形成金字塔式结构。对照这三个特征,许多看似热闹的“微商”“代理”项目,其真实面目并不难分辨。
在美妆传销链条中,大量普通参与者最初的遭遇往往相似:被熟人以“好产品”“好项目”拉入,先花了一笔钱。四川高院这期答疑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同时提醒了两件事。
一方面,“参与传销人员是否认识到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指向的是对组织者、领导者定罪的标准——这保证了对传销犯罪的打击不因参与者“懵懂”而落空。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一旦一个人明知模式靠“拉人头”运转,仍积极发展下线、从中获利,其身份就可能从“受害者”滑向“参与者”甚至“组织者”。司法实践中,法律打击的重点是组织者、领导者;对普通参与者,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绝不等于投入的资金能顺利拿回。多位办案人员的公开表述也提示:传销案件中的资金多已被层层瓜分、挥霍或转移,后期参与者的损失往往难以追偿。
清扬锐评:
美妆行业的传销风险值得正视。美容产品毛利高、重包装、依赖口碑与熟人推荐,这些行业特点在放大商业机会的同时,也为传销模式的寄生提供了土壤。对行业而言,规范经营、划清直销与传销的边界,是长期课题。
参与者并非当然的“被害人”。法律打击的重点始终是组织者、领导者;普通参与者一般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身份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严格条件。盲目参与、发展下线,既难以获得预期收益,还可能面临资金无法追回的实际损失。理性看待“高收益承诺”,是每个人都可以做的自我保护。
图源:豆包AI生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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