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工程时即便无法签署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要先和发包方签署书面的施工确认单,明确施工范围、计价标准、付款时间、验收标准等核心内容,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避免后续无据可依。
施工全程做好证据留存:所有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建材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施工进度照片及视频、工程量核对的书面文件都要分类备份,口头沟通的核心约定要同步通过文字消息发送给对方确认,或者留存录音证据。
工程完工后第一时间要求发包方出具验收凭证,哪怕是手写的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款结算欠条都具备法律效力,不要等发包方故意拖延后再补开。
发包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要及时主张权利,每一次催款都要留存书面或录音证据,避免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西安作为西北核心城市,近年城市更新、中小基建项目增量明显,不少个体施工队、小包工头承接小型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时,常因人情关系、赶工期等原因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后续讨要工程款时往往被发包方以“无合同就无合作关系”为由拒付。这类无书面合同的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是西安各基层法院民商事庭受理的高频案由之一,很多当事人对取证要点、维权流程不熟悉,可参考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制定维权方案。
无书面合同情形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施工事项达成合意、承包人实际完成了施工内容,即可认定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实务常见场景:2023年西安未央区个体施工人张某承接某社区外立面翻新零星工程,双方仅口头约定总工程款28万元、完工后30日内结清,未签署书面合同。完工后发包方仅支付10万元,后续以无书面合同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张某提交的证据包括施工期间的建材采购清单、工人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与发包方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含施工范围确认、进度款约定内容)、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施工证明、完工验收沟通录音,法院经审理对双方存在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无书面合同时工程款金额的核算规则针对双方未书面约定工程款计价标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的情形,法院通常会结合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沟通记录,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型工程的市场指导价,或者委托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实务常见场景:2022年西安雁塔区施工人王某承接某连锁餐饮门店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施工量据实结算,未签署书面合同。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量核算差异达7万元,王某提交了施工前后的现场对比照片、施工过程中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核对草稿、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的工程量核算意见书,法院结合当地同期餐饮门店装修的市场计价标准,对王某主张的合理工程款部分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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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讨要工程款的时效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施工方在完工后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也无时效中断证据的,发包方有权提出时效抗辩。实务常见场景:2020年西安灞桥区施工人李某承接某厂房地坪施工工程,口头约定总工程款22万元,完工后发包方仅支付10万元,李某碍于朋友情面一直未催要剩余12万元,直到2024年才向法院起诉。李某提交了2022年、2023年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向发包方负责人催款的记录,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案件仍在法定保护期限内。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两类情形即便能够证明事实施工合同关系,也无法主张工程款:一是施工的工程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且施工方明知违建仍承接施工的;二是已完成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杨鹏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西安本地执业,核心业务领域包含建设工程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代理,常年对接西安各区县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无合同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除此之外还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的口头合作模式在小额、零星工程中十分常见,很多施工方出于对合作方的信任,或者怕影响业务关系不好意思提出签书面合同,往往在出现付款纠纷时陷入被动。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树立契约意识既是对双方合作的约束,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哪怕是熟人生意,也要把核心约定落到纸面上、做好全程留痕,真的遇到纠纷时才能有理有据,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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