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对于受邀参与、未实施任何管控行为、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或威胁手段、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的行为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辩护工作应当通过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的精准定位——受邀参与、无管控行为、无获利——论证其从犯身份和轻微作用。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系普通上班族。2025年,张某受朋友邀请参与一起非法拘禁事件。张某在整个事件中仅受邀在场,未实施任何管控、看管、拘禁行为,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手段,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张某移送审查起诉。张某系被动受邀到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造成实质侵害;无任何经济收益,无犯罪获利动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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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深入分析案件,发现张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有利情节:
第一,张某系受邀参与,非犯罪发起者、组织者。张某系被动受邀到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张某未实施任何管控行为。张某未对被害人实施看管、拘禁、殴打等任何行为,仅在场停留,未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造成实质侵害。
第三,张某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张某参与本案无任何经济收益,无犯罪获利动机。
第四,张某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犯非法拘禁罪,综合其从犯地位、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对于作用极其轻微、未实施核心犯罪行为的参与者,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和缓刑适用。通过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的精准定位——受邀参与、无管控行为、无获利——可以有效论证其从犯身份和轻微作用,为缓刑的适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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