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一张《拘留通知书》,显示周文强因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
消息传出后,网上很快翻出了他过去的演讲、课程和短视频,包括“科比姓科”“改命”“能量”等内容,也有人把此前媒体报道的高价财商课程与此次涉嫌罪名联系起来。
但目前具体案情尚未看到官方完整披露。
邹凌瀚律师长期从事涉宗教、涉迷信类刑事案件研究和辩护。对于这类案件,一个基本判断不能颠倒: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不等于定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先看事实和证据,再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而不是根据涉嫌罪名反过来寻找“犯罪证据”。
一、过去讲过什么,不等于这次涉嫌犯罪的事实是什么
周文强的一些短视频,邹凌瀚律师以前看过,也买过他的几本畅销书。接触不算多,印象里主要还是励志、财商这一类。至于其他课程和线下活动,不了解的部分暂不评价。
包括网上很火的“科比姓科”,邹凌瀚律师认为也没必要上纲上线。演讲暖场也好,口语表达也好,就像有些球迷把库里叫“老库”,这与刑事犯罪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此前媒体也报道过他的财商课程,其中“福布施”班报名费达到68万元。
但课程贵不贵、值不值,与是否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只看“迷信”两个字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条。
这个罪名的结构其实很清楚:
第一层是否存在利用迷信的行为
要看具体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以什么方式实施,而不是只看有没有“改命”“业障”“能量”等词。第二层是否进一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这不是附带问题,而是判断第三百条是否成立时不能缺少的核心审查内容。
判断这个罪名,至少要连续看两层
所以,不能因为一个人讲过“改命”“业障”“能量”,甚至借此收费,就直接认定构成犯罪。
司法上还要继续审查:有没有利用迷信,具体利用迷信实施了什么行为,有没有因此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相关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追诉和定罪处罚的程度。
01有没有利用迷信?
02具体利用迷信实施了什么行为?
03有没有因此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04相关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追诉和定罪处罚的程度?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涉迷信类刑事案件时,也会特别关注这一点:案件材料中出现迷信、玄学甚至宗教内容,与符合第三百条的犯罪构成,中间不能直接画等号。
刑法评价的是具体行为,不是几个敏感词。
三、但“知识付费”也不是刑事责任的挡箭牌
反过来,如果表面上讲的是财商、国学、个人成长,实际上却利用迷信组织、控制人员,并进一步实施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也不能因为披着“知识付费”的外衣,就当然排除第三百条的适用。
所以这类案件需要把握两个方向:
这也是涉宗教、涉迷信类刑事案件比较复杂的地方。宗教、民俗、迷信、商业经营甚至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需要根据具体事实逐层区分。
四、现在最不应该做的,是根据罪名倒推事实
周文强这次到底涉及什么行为,目前还不知道。
如果先看到《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再把他过去所有涉及“改命”“能量”“福布施”的内容找出来,最后拼成一个犯罪故事,这个判断顺序是反的。
刑事案件应当先查明事实,再审查证据,最后按照犯罪构成评价行为。
邹凌瀚律师长期从事五大宗教领域法律实务研究,并将涉宗教、涉迷信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作为主要业务方向之一。这类案件尤其需要把社会评价、宗教评价和刑事法律评价区分开来。
一个人的课程有没有价值、某些言论是不是荒诞,可以讨论;但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判断。
所以,对于周文强此次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现阶段还是等待官方进一步披露具体案情。
刑事拘留不是定罪,网络热议也不能代替证据。
不替办案机关补充事实,也不根据几个网络片段提前给任何人定罪。
希望大家在面对尚未查明的刑事案件时,都能多一些冷静和客观,共同维护正常、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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