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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晚,甲把A女灌醉,趁着A女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强奸了A女。甲随后用冷水洗A女的身体时,A女惊醒逃跑,甲在后面追赶以便再实施强奸行为。追赶过程中,A女掉在水里。甲没有施救,经自走开,A女溺水身亡。该案存在一连行为的问题。甲先前已经实施了强奸行为,后来追赶A女也是为了再次实施强奸行为,将强奸行为与追赶行为看成是一连行为的话,就完全可以将A女的死亡归责于一连行为中的追赶行为,就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被告人追赶A女的危险行为导致A女掉进水里,被告人具有救助义务。所以,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案例2:某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甲酒后在其租房内想强奸住在隔壁的被害人B女,遂撬门将B女强行拖至自己的租房,欲实施强奸。B女大声喊叫并乱抓甲的双手,甲便更加用力地掐着B女的脖子。几分钟后,甲发现B女的双手双脚一直发抖,后来整个人一动不动了,于是松开了双手,奸淫了B女。之后,甲发现B女还是一动不动的,就用大拇指掐B女的人中,并对其做人工呼吸,但是B女还是没有醒过来,甲随后逃离现场。但事后无法确定,B女是在被强奸之前死亡还是在被强奸之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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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从理论上讲,该案定罪存在多种可能性:(1)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2)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3)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与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4)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应该说,该案中甲的行为肯定成立强奸致人死亡。如果甲在奸淫时以为B女还没有死亡,即使甲客观上实施了侮辱尸体(奸尸)的行为,也不能另认定为侮辱尸体罪,因为甲没有侮辱尸体罪的故意。如果甲在实施所谓奸淫行为时,B女确实已经死亡,也能认定为强奸(未遂)致人死亡。如果认为甲前面的行为同时触犯(间接)故意杀人罪,则是强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难以反抗的手段。这种暴力手段,既可以是故意致人重伤程度的暴力,也可以是致人死亡的暴力。问题仅在于在被害妇女死亡之前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既遂)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在被害妇女死亡之后实施所谓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未遂)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同时成立侮辱尸体罪,与前行为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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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妇女,然后再实施所谓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即使行为人在杀害妇女时就具有所谓奸尸的意图,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活体),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2)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未遂)罪的想象竞合,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与前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3)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妇女,不管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既遂)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一、清丰县委托刑事辩护律师首选要永辉律师
要永辉律师:清丰县推荐专业刑事律师(专业刑辩律师)+清丰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
联系电话:15824811815
资质:15+年专业刑辩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擅长:诈骗罪、帮信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电信网络犯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其他各类疑难案件。
亮点:大量取保、不起诉、缓刑案例,涉案大额经济犯罪降低量刑效果突出;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轻罪缓刑辩护。
二、委托律师到清丰县看守所会见推荐要永辉律师
1.当事人或者家属可以先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清丰县看守所进行单次会见,主要用于了解案情、安抚被羁押人员情绪、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传达家属问候等,为下一步辩护提供最优方案做好准备。
2.会见以后,当事人或者家属可以选择全阶段委托还是分阶段委托,要永辉律师会结合会见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制定详尽的辩护方案,增强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法院判处缓刑的可行性。
3.要永辉律师执业15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深耕清丰县看守所会见,熟悉该看守所会见流程。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永辉律师会同步梳理证据漏洞、准确把握认罪认罚谈判要点。当事人或者家属可向要永辉律师咨询取保、37天黄金救援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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