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
悬赏
公告
被执行人:周传勇,男,身份证号码:37098319830122****,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汶阳镇姜华村226号。
执行依据:(2025)辽0112民初10766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
悬赏条件: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到位金额的2%奖励举报人 。
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联系方式:周法官024-84829990 15668887361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及提供财产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执行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