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权力才有的罚款去压最没议价权的人。
2026年8月25日前后,天津市静海区旭华道等地,多名环卫工因坐在环卫三轮车上休息,在东城道路巡查群中被管理人员李某兵等人以坐岗、脱岗超时、坐岗玩手机偷拍领导车辆等理由,公示扣款20元或扣款50元。
静海区环卫清扫由天津博纳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李某兵为该公司管理人员。
官方回应:8月29日静海区城管委称正在核实。9月1日天津市城管委向媒体确认,微信群截图信息属实,是企业负责人发现几名环卫工人在岗期间休息,发布罚款信息意在警示,并未实际收取罚款。已责成静海区政府和区城管委彻查处理,事件仍在处理中。
从目前已核实的信息看,这起事件的准确表述是企业以坐岗为由公示扣款20元,但未实际执行,而非已罚款。
企业无权对员工罚款?
罚款权属于公权力,企业不是行政处罚主体。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用人单位是民事主体,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进行罚款。
企业行使罚款权的旧法依据已被废止,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赋予企业对职工经济处罚的权力,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国务院明文废止。此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企业对员工罚款确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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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替代方式进行管理,员工因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可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奖惩 制度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员工,且内容合法。违纪处分 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纪)等非罚款措施。
即便企业要走扣款路径,也需满足三个条件,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告知、扣款后实发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休息与坐岗如何界定?
坐岗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企业自创的管理用语。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坐岗的条款,判断员工在岗位上的状态性质,要回到劳动法的本质,是否处于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劳动过程中。
环卫工作业环境特殊,露天、流动性、体力劳动强度大。判断那些坐在三轮车上的环卫工究竟是正常休息还是坐岗,关键看如果工人是在连续作业后的短暂喘息、且未造成保洁路段失管、随叫随到可立即恢复作业,属于正常生理休息的合理范畴,企业不应干预,更不应罚款。
如果企业制度明确规定该时段为待命值守、要求工人不得离车、需随时响应调度指令,那这段时间本身就是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工时报酬或加班费,而不是反过来罚工人的钱。
即便认定为脱岗违纪,企业能采取的合法措施是警告、记过、直至证明严重违纪后解除合同,而不是罚款。
环卫工每天户外高强度劳作,企业是否提供合理休息条件和休息场所,而对工人坐在作业车上短暂休息处以罚款。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为维持正常工作状态所需的短暂休息等行为,用人单位应予以保障。
企业以坐岗为由对环卫工罚款20元,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企业无权罚款。而坐岗作为一个非法律术语,不能成为克扣微薄收入的法律借口。即便工人在在岗期间休息,是否也应该先对正常生理休息进行辨别,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进行无法律依据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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