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逝去的生命,都在用最极端的结果提醒我们,制度的设计不能只服务于“正常情况”,它必须能接住那些正在坠落的人。
被害人(化名)与张某于2015年4月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张某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2024年,被害人被西安某医院诊断为焦虑性抑郁恐惧。为躲避家暴,被害人曾先后更换近8处住所,但仍多次被张某找到。
第一次起诉,被害人曾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诉。
第二次起诉,2024年11月6日,被害人以感情破裂为由向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024年12月11日,永寿县法院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且育有两个孩子等理由,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2024年12月24日,即离婚被驳回后第13天,张某驾车找到被害人,双方发生争执。起诉书指控,张某多次殴打被害人,致其失去意识后,驾车将其从十几米高的土崖扔下。经鉴定,被害人系高坠致头部、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张某事后报警谎称妻子想不开跳崖,谎言被警方识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6年5月26日,本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当庭翻供,被害人家属诉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明确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暴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一旦查证属实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离。原告可以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就医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离婚案件属于调解前置,家暴案件仍需先调解,但若调解无效且家暴事实成立,不得驳回。
本案争议点是被害人此前已有被家暴的经历并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从法律角度看,关键在于被害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家暴事实已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若证据充分,法院驳回离婚请求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若证据不足,则涉及举证难这一系统性问题。
离婚案件审理中是否应主动排查家暴风险?
《民法典》将实施家庭暴力列为法定离婚事由,确立了家暴在离婚案件中的特殊地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也规定,要求对离婚案件中的家暴线索保持高度关注,但未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主动排查家暴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取证。家暴举证难、取证难是长期存在的现实问题,受害人往往因恐惧、经济依赖等原因难以有效举证。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系统性的家暴风险评估机制。部分地方法院已开始探索,如要求承办法官对离婚案件进行家暴风险筛查,但并非全国性强制要求。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局限性,保护令需当事人主动申请,且执行力度有限。本案中,若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提示或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或许能避免悲剧发生。
近年来,法学界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持续呼吁建立离婚案件家暴强制筛查机制,法官应对存在家暴线索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推行一站式反家暴保护,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告知、申请、审查纳入离婚诉讼流程。对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降低举证门槛,采纳优势证据标准。
本案的悲剧性在于,司法救济的迟滞与不足,可能让受害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不仅是个体的悲剧,更是对司法制度完善的反家暴保护体系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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