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8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环保燃料经营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7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经营部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经营部罚款1万元。
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因过期而失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的安全合格证因过期而失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
来源:应急普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