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是万能的!重庆云阳,12岁初中住校生,入学不到1个月,就于凌晨2时许趁夜翻越宿舍楼道高约1.06米消防通风窗口跳下,致脑干挫伤、多处骨折等,经鉴定一处九级三处十级伤残,家长诉称课业重、老师收手机言语不当、未心理疏导、设施隐患、发现延误,向学校索赔33.4万,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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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年9月18日,重庆云阳县的秋意刚漫进校园,12岁的曹某背着行李走进中学,成为初一住读新生,班里配的班主任是周某。
刚开学没几天就是国庆假期,校园里满是新生好奇又拘谨的脚步声,曹某也没表现出什么特别异常,和爸妈住得远,每周往返一次,平时吃住都在校里。
国庆前老师按惯例讲了安全、纪律、手机管理规定,学生原则不带手机入校,要带得申请,这规矩家长群早统一过口径,曹某母亲杨某之前也配合过交接。
假期里曹某回家待了几天,10月9日感冒发烧请假没回校,10月10日曹父在微信上找班主任周某,说发现孩子晚上不吃饭,问是不是和同学有矛盾,麻烦老师了解一下,还顺嘴提了“今天在家把手机上交了,是不是闹脾气”。周某回说喊他去吃了,曹某道谢。
10月13日是学生返校日,下午曹父又发微信给周某,说家里找不到曹某的手机,估计偷偷带学校去了,麻烦老师帮收了代管,期末再还。
周某回“OK,已经收了”,还提了句曹某没主动交手机,曹某连说谢谢,说孩子不听话就不给手机,当天下午周某在班组织交手机,曹某把手机交了也没当场顶嘴。
晚自习结束后,曹某和室友回宿舍,洗漱完按点躺下,宿管巡夜记录写得细:9点、10点、11点、12点每层都转,夜里有5个宿舍说话,其余正常。
曹某上铺下铺的室友也说,熄灯后他跟大伙还笑嘻嘻谈过几句,之后迷迷糊糊睡了,没人觉得他要干嘛,可到了10月14日凌晨2点5分,曹某悄悄掀被下床,摸去楼道,在栏杆旁消防通风窗口徘徊几分钟。
那窗下方是约1.08米封闭窗带内侧护栏,上方是消防通风推窗,窗台加地总高约1.06米,没法完全推开,符合建筑规范。
他用手掰开点缝,手脚并用翻了出去,从5楼宿舍楼道的窗口跳下去,落在后侧草坪,当场动弹不得,疼得意识模糊,却没人听见动静。
次日早上按课表7点30分早自习,班主任周某到点发现曹某座位空着,立马派同学去宿舍、校园找,同步报给学校安稳办,安稳办加派人手分头搜。
8点40分左右,几个学生绕到男生宿舍后草坪,才看见蜷在那里的曹某,浑身是血、呼吸微弱,学校立即打120、报派出所,周某和工会主席跟着救护车送医,同时书记往教委报。
入院诊断:脑干挫伤伴出血、失血性休克、上颌窦骨折、颅底骨折、眶骨骨折、多处肋骨骨盆股骨骨折等,前后住院89天,命是抢回来了,但落下一身伤残。
司法鉴定显示:腰2、4椎体压缩骨折九级,张口受限Ⅰ度十级,左侧第2—9肋8根骨折十级,右侧股骨粗隆骨折累及骨骺伴髋功能失25%以上十修。
杨某觉得学校课业压得重、孩子情绪低迷老师没管、13日收手机未注意方式批评过当、楼梯间无合理防护促成坠落、跳后6小时才发现延误伤情、校内接连跳楼说明管理不善,于是把中学告上法院索赔334994元。
学校则甩出一摞证据:安全工作记录本从9月18到10月13每周讲交通、消防、心理、手机管理,有《手机管理实施方案》家长知情,收手机是曹父主动求代管、微信往来温和无过激,巡夜记录逐点签字正常,窗台1.06米加内侧护栏符合规范不是落地窗无隐患,凌晨2点跳楼难苛责实时盯梢,7点半发现缺人立即组织搜寻、8点40找到马上送医报警、老师陪护7天还垫吃住费,事后常探望写信安慰,已尽教育管理救助责。
公安询问笔录显示:事发前曹某无异常表现,老师无体罚欺凌,周某此前撤他英语课代表是按表现调整,非打压。
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曹某事发满12周岁)在校学习生活受人身损,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才担侵权责任,归责是过错责任。
本案中,曹某凌晨2点05分趁人熟睡故意翻窗跳楼是伤残根本原因,学校制度完备、安全记录连续、无证据证课业过重压垮心理,入学才约12天不符“长期重压”逻辑。
消防窗高约1.06米加内侧护栏、上方不能完全推开,设置合理合规,是曹某主动推开窗翻越,非设施缺陷致意外坠落。
收手机获家长明示同意,同学证老师无过激言辞,仅按规提醒未交事项,难认定方式不当,父亲10月10日提没吃饭老师已回并反馈,已尽基本关注,不能苛求老师预判跳楼极端。
宿管按点巡夜,跳楼在凌晨2点属学生蓄意隐蔽行为,难实时觉察,7点半缺人即组织搜、8点40找到即送医报警,处置及时无延误救治之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履职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曹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翻窗跳楼致死伤残后果应有基本认知,系自身故意为之,学校在教学、管理、设施、处置各环节均无过错,行为与伤残无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
综上,判决驳回曹某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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