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大字报骂业委会,5名邻居把自己贴进了判决书!”湖北襄阳,5名业主因不满业委会委员履职,在小区报刊栏张贴带侮辱性言辞的追责材料,委员得知后认为自己名誉权受损,要求5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人物为化名)
![]()
这件事的源头得从王某当选业委会牵头人说起,在襄阳这个老小区里,王某和李某等五人原本是住了多年的老邻居,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关系算不上铁但也维持着基本的客气。
王某是个热心肠,前两年小区换届时他被推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来因为资历深、嗓门大、敢说话,慢慢牵头负责起了业委会的日常运转。
小区里的事本来就杂,物业费怎么花、公共收益怎么管、绿化怎么修,哪一样都是牵动几百户人家钱袋子的敏感事,王某干得卖力,但也难免在沟通上顾此失彼。
矛盾的爆发点集中在两件事上。第一件是物业费结余款的使用,小区这几年攒下了一笔公共维修资金和物业费结余,业委会打算拿出来翻新地下车库和增补监控,但公示公告写得简略,只在单元门贴了张A4纸,很多业主没注意到明细。
李某等五人觉得这笔钱去向不明,怀疑是不是被业委会“私吞”或者“乱花”了,几次在业主群里嚷嚷要让王某给个说法,王某当时正忙着跑施工方报价,回了几句“后面会开大会细讲”就没再深入解释,这下更让五人觉得心里有鬼。
第二件是小区里几棵老树木被砍伐的事,因为枝杈伸到居民窗户影响采光还存在安全隐患,业委会走程序报批后找人砍了,但同样没把审批文件和补偿方案详细晒出来,五人看着光秃秃的树坑,越想越气,觉得是王某乱作为、糟蹋小区环境。
积怨久了总要找个出口。2025年某天的下午,李某等五人凑在楼下底商喝茶,七嘴八舌地把之前的火气又拱了起来。“光在群里吵没用,得让全小区都知道他是怎么回事”,“咱们把事实列出来,贴到报刊栏去,让大家评评理”。
几个人越说越激动,也没去咨询法律后果,当场你一言我一语凑出了一份追责材料,材料里不仅点了王某的全名,还把物业费结余、砍树的事往最坏的方向写。
中间夹带了不少情绪化的发泄,用了多个侮辱性、贬损性的词语,比如形容王某“罔顾民意、肆意妄为、德不配位”之类,有些表述干脆没有任何事实支撑,纯粹是人身攻击。
凑完稿子,五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打印,有人负责拿胶水,当天就把多份材料贴在了小区大门口的报刊栏和最显眼的几栋楼道口。
那几天正是下班高峰期,进出小区的业主路过都要驻足看两眼,有的拍照发群,有的私下议论,没两天,王某被邻居贴大字报追责的消息就在小区传得沸沸扬扬。
王某本来还在协调砍树的后续补种,突然发现走在小区里有人指指点点,以前见面会打招呼的邻居现在躲着走,甚至有陌生业主拦住他质问钱去哪了。
他气得浑身发抖,回家翻出那些材料逐字逐句看,认为里面大量内容无事实依据,那些侮辱性词语严重贬低了他的人格,已经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社会评价明摆着被拉低。
冷静下来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等五人停止侵害、在同样范围内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相关维权费用。
![]()
法庭上,五人还觉得自己挺冤,答辩时一口咬定:我们是在行使业主监督权,业委会干事不透明我们就不能说了?这是正当维权,不构成侵权。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监督权需有边界。
名誉权虽属绝对权,但在涉及公共利益讨论时保护具有相对性,业主对业委会履职的质疑属于舆论监督范畴,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必须框定在事实与理性之内。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正当的舆论监督即便影响他人名誉也不承担责任,前提是内容基本真实且不使用侮辱性言辞。
本案中五名业主的核心错误在于,将事实异议与人格贬损混为一谈,在材料中使用多处无事实依据的侮辱性词语,直接触发了法律除外情形。
法院认定超出合理监督边界,实质是明确了可以批评事,但不能辱骂人的底线,一旦言论脱离对公共事项的理性探讨,转向对特定自然人品德、声望的恶意丑化,就从维权滑向了侵权。
第二,侵权责任具有相当性。
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与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五人在小区报刊栏张贴材料,影响局限于本小区,故判决在同样地点连续三日书面道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体现了责任相当。
同时需厘清,业委会履职沟通不足、公示欠缺确实存在一定不当,这属于小区内部治理瑕疵,在法律上构成矛盾诱因但不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第三,维权需理性。
业主对物业费使用、绿化砍伐等事项存疑,法律提供了业主大会质询、申请账务审计、向社区街道反映、提起撤销权诉讼等多元合法渠道,这些途径既能固定事实又能保护表达者免于侵权风险。
五人选择张贴大字报式的过激材料,本质是用情绪宣泄替代程序理性,最终结果不仅是公开道歉的名誉成本,还有潜在的诉讼成本与邻里关系破裂。
综上,判决5人书面道歉3日,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