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26日,伊科边境公路上,撤离的伊拉克军队与车辆挤成一条长线,多国联军飞机从空中发动袭击。这场行动后来被称为“死亡公路”,但具体伤亡数字一直存在争议。可以确定的是,集束弹药在这场战争中的使用,让全世界重新认识了这种武器的危险。
它不是一枚炸弹对应一个目标。母弹打开后,数十枚甚至数百枚子弹药会被抛向不同方向,在较大范围内同时爆炸。有的用于杀伤人员,有的专门攻击装甲车辆和机场跑道,还有的带有燃烧效果。对密集目标而言,这种打击效率远高于普通航空炸弹。
可怕之处并不只在爆炸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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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子弹药并不能百分之百起爆,落地后可能成为外形不起眼的金属物。它们埋在泥土、草丛和废墟中,孩子可能把它当成玩具,农民翻地时也可能误触引信。战争结束了,危险却被留在土地里,持续多年,甚至数十年。
越南战争时期,老挝曾遭到大规模空袭。美国试图切断“胡志明小道”,大量集束弹药落入老挝境内。由于当地地形复杂、排爆条件有限,许多未爆弹药长期残留。老挝民众后来常说,田地里不仅长庄稼,也可能“长出炸弹”。这并不是夸张,而是战争遗留问题的真实写照。
2006年黎巴嫩战争中,集束弹药造成的战后伤害再次引发国际关注。居民返回家园后,往往以为危险来自废墟和地雷,却忽视了散落在房屋周围的子弹药。有人在整理果园时受伤,有人因为搬动一块金属残片失去生命。对于平民来说,武器是否精准,往往没有意义;只要它把危险留在生活区域,后果就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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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推动了《集束弹药公约》。2008年5月,相关国家在都柏林通过公约文本;同年12月,公约在奥斯陆开放签署。公约要求缔约国禁止使用、生产、储存和转让集束弹药,并销毁库存、清理污染区域、救助受害者。共有107个国家在奥斯陆签署了文件,这一数字后来成为舆论中最常被提及的标志。
然而,中国没有签字。
有人曾问:“既然这种武器会伤害平民,为什么不直接加入禁用公约?”
问题恰恰在于,这份公约并没有覆盖所有主要军事力量。美国、俄罗斯、以色列等重要生产国和使用国都没有加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也未成为缔约方。若主要拥有者不受约束,签约国单方面销毁库存,能否真正减少全球危险,确实存在现实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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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本身也留下了技术边界。按照相关定义,某些一次释放少量子弹药、每枚子弹药重量达到规定标准,并具备单独目标识别和自毁、自失效装置的武器,可能不被纳入集束弹药范围。这样的条款本意是区分新型精确武器与传统集束炸弹,却也给军工技术留下了调整空间。
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认为集束弹药没有人道风险。中国长期参加《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框架下的讨论,主张由包括主要军事国家在内的多边机制处理禁限用、库存销毁和战后清理问题。这个渠道覆盖面更广,也更接近实际使用和生产情况。
军事上,集束弹药的吸引力也很现实。它的成本通常低于巡航导弹,适合攻击机场、车辆集结区、炮兵阵地等大面积目标。在缺少精确制导条件时,一枚母弹可以迅速压制大片区域,减少己方反复轰炸的需要。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即使承认其风险,也不愿轻易放弃。
但“有军事价值”与“没有人道代价”是两回事。集束弹药一旦进入居民区,未爆弹药比例、标识困难和排除成本,都会把战场危害延长。公约支持者强调的是平民保护,中国未签署则更多反映出安全环境、军控公平和条约执行力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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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不签署并不等于完全置身事外。中国对相关军品出口实行严格管理,也参与国际排雷和灾后援助。老挝长期受到战争遗留爆炸物影响,中国在修建中老铁路等合作项目时,曾配合开展沿线勘察、排雷和未爆弹药清除,施工人员面对的并不是普通土方作业,而是随时可能被触发的历史残留物。
一名参与排爆的老挝工作人员曾说:“这里的炸弹,落下时没有人看见,清除时却要一枚一枚寻找。”这句话道出了集束弹药最棘手的地方:投放只需几分钟,清理却可能耗费几代人的时间。
因此,中国未在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上签字,背后不是简单的支持或反对,而是对条约覆盖范围、军控公平性和现实安全需求的综合判断。公约的漏洞确实存在,集束弹药留下的伤害也同样真实。两者之间的矛盾,正是国际军控谈判迟迟难以彻底解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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