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监管凭什么穿透?明律师讲清楚了
前面讲穿透式监管,可能有人心里会打个问号:你穿透人家的法人、跨越人家的层级,这合法吗?是不是"越权"了?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今天我就给大家一个全面答案——穿透式监管,不是越权而是依法,这就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这两部法律,就是穿透式监管的"两根支柱"。
第一根支柱:《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在修订中,修订后必然对穿透式监管有更明确的法律支撑,今天我们就现有《企业国有资产法》来分析穿透式监管的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国有出资人"监督权"和"控制权",这两个权利,恰恰就是穿透式监管的法律根基。
所以,穿透式监管,不是新造出来的权力,而是国有出资人为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对其资本投向、运营过程和风险实质,行使"监督权"和"控制权"的必然延伸。
换句话说,穿透式监管,是国家所有权里天生自带的权力,不是越界伸手。
第二根支柱:《公司法》
大家知道,公司的基本规则是法人独立——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不能随便插手。但是,《公司法》里有一个著名的法律原则,叫"法人人格否认":正常情况下,法人面纱要尊重;可一旦有人拿这个"法人外壳"去掩盖真相、去做不当的利益输送,法律就允许刺破这层面纱。
大家品一品这个逻辑——法人面纱不是挡箭牌,它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给"藏污纳垢"当"保护伞"。
放到国资领域,这个法律原则就特别重要了:它确保了国有出资人的监督权和控制权,能够穿透一层又一层的投资链条,一直延伸到最末梢。 不管你把资产藏到多少层子公司、多少层股权结构后面,国有出资人都能依法穿透。
最后,一句话总结一下:《企业国有资产法》,给了国有出资人穿透的权利;《公司法》给了国有出资人"刺破法人面纱的依据"。所以,请记住:穿透式监管,穿得"理直",因为它有法可依;透得"气壮",因为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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