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AI生成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提交前却未作核实,此类利用AI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应如何规制?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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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一起案例显示,2025年,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一起股权代持纠纷案期间,发现原告代理律师杨某提交的参考案例系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内容,未经核实即提交,法院最终在判决书中对其行为提出严肃批评。
司艳丽表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诉讼参与人借助人工智能辅助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但是,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诉讼参与人不得以“AI幻觉”、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对其提交法院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当甄别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为引导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人工智能,预防虚假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司法秩序,《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通过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人为干预或者误导的方式,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的行为。《意见》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负有核实说明义务。目前,人民法院已发现多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案例,且当事人、代理人在提交法庭前并未作全面核实。今年1月,新闻媒体已对此类事件集中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也有入库案例。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应当在提交法庭前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对此问题,域外司法同样高度关注,有的国家专门发布指南,强调代理人对提交法庭的材料负有确保准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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