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已经谈好价格,企业也按商业发票付了款,海关却对申报价格提出疑问。负责人往往着急解释:“我们确实买得便宜,银行流水也在,怎么还需要说明?”
这时更值得先核对的是:发票上的数字、实际及应付的全部价款、申报材料和依法确定的计税价格,是否在说同一件事。价格受到质疑,并不能单凭这一点就下走私的结论;但拿出一张真实发票,也未必足以解释全部问题。
下面以普通生产设备进口为假设场景,不涉及禁止进出口货物,不对应具体客户或已办理案件。
先确认收到的是什么文书
是要求补充价格资料、进行价格质疑或磋商,还是已经进入行政调查、刑事程序?应当看文书名称、提出的问题、所涉批次和办理要求,不要仅凭电话里一句“价格有问题”判断案件性质。
海关依法审查确定计税价格,与认定企业是否违反申报义务、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是不同层次的问题。整理材料时,应分别回应价格依据、申报过程和责任事实,不能把它们压缩成一句“补点税就没事”或者“肯定要追刑责”。
收到通知后,把送达时间、要求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期限记录清楚。暂时无法提供某份文件,应及时说明原因并依法沟通,不能靠拖延期待问题自行消失。
真实支付了多少钱,要看完整交易
假设企业与境外卖方约定分期付款,进口时只支付了首款。银行流水能证明首款已经支付,却不能据此把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排除在外。
现行《关税法》对进口成交价格的规定,涉及实付、应付价款和相应调整,并包括直接与间接支付。进口计税价格还以成交价格及法定范围内的运输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因此,合同总价、发票金额与某次汇款不一致,既可能有正常原因,也可能暴露需要核实的遗漏。
我更建议把主合同、补充协议、商业发票、付款计划和实际汇款放在同一张对照表里。每项差额后面注明原因和材料位置,例如分期、退款、折让,或者另有费用安排。不能先给差额找一个听起来合理的解释,再倒过来补文件。
费用也要拆开看。境外运费、保险费、有关佣金以及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其他付款,是否计入、如何调整,应逐项依据规则判断。某笔钱被财务记作“服务费”,并不当然决定其关税处理;反过来,也不能把所有进口后的支出一概加回价格。
便宜的原因,要有当时形成的材料
设备为什么低于通常报价?是旧型号、存在瑕疵、批量采购,还是双方另有长期安排?这些解释需要接到实际货物与谈判过程。
可以核对报价往来、订单变更、设备型号和配置、使用状态、折扣条件,以及对应的物流和交付资料。同一个品牌的不同型号、不同成色,不能只看名称就比较价格;把另一批高配置设备的资料混入,也会让真实情况更难还原。
如果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还需要审查该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关税法》并没有把“有关联”简单等同于成交价格必然不能采用,也不是有一份双方签字的合同就可以结束审查。
准备材料时,要让人能够从订单找到具体货物,再从货物找到发票和付款安排。关于价格低的口头解释,只有与这些客观记录对应起来,才有核查基础。
委托报关之后,企业还需要交代什么
报关材料由报关企业制作,企业内部可能只有业务员联系代理,负责人没有逐栏填写。这些分工值得查清,但不能直接得出“交给代理就与企业无关”。
《海关法》对委托方提供真实情况、报关企业合理审查及如实申报有相应要求。应保存委托材料、发送给代理的原始单证、申报确认记录,以及修改前后的版本。
尤其需要分清:申报所用价格是谁提供的,依据哪个版本,是否有人提出过疑问,后续有没有补发资料。这是在还原职责和信息流转,不是让不同岗位事后统一说法。
如果发现申报材料与真实交易不一致,应依法研究说明、补充或更正的处理方式。不要删除聊天、改动原始台账、倒签合同,也不要请境外卖方另做一套虚假发票来“对上”。
涉及刑事风险,不能只看职位和差额
普通货物进口涉及的价格问题,如果进一步进入刑事审查,还要结合走私行为、主观故意、涉税事实及法定条件判断。负责人身份、某次签字、价格差额,都不能各自替代完整的证据判断。
但“我没有亲手报关”也不是当然排除责任的理由。应当具体核查本人参与了哪些决定、收到过什么信息、何时知道申报与交易可能不一致,以及采取了什么实际行动。
同样,一名员工对流程的描述,需要与合同、邮件、审批、资金和物流记录互相核对。既不能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片段,也不能认为有一份供述就不必再核实客观材料。
对于税款核算,应关注所涉货物、数量、计税价格、税率及适用时点等基础是否准确,不能直接拿采购价差乘一个税率代替全部判断。本文不据假设给出是否构罪或处理结果的结论。
把材料按批次整理,再标出真正缺口
企业可以为每一批货建立一份目录:交易约定、价格形成、支付安排、物流交付、申报版本和人员沟通。已经取得的证据与尚待核实的说明分开标注;相关电子文件保留原始版本、时间信息和完整附件。
目录里最有价值的一栏,常常是“目前还解释不了什么”。比如,合同总额与申报金额之间差在哪里,一笔第三方收款依据是什么,某次修改为何发生。把疑点具体化,才能确定应补充哪份真实资料、需要由谁说明,而不是重复提交一摞无法对应的文件。
报关价格争议需要还原的是完整商业事实。价格怎么谈成、钱按什么安排支付、货实际是什么、信息由谁提供,都应当各有依据。先把这些问题查到可以核对的程度,再依法处理价格、申报和责任问题,才有助于避免把正常交易差异与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混为一谈。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刑民交叉及企业进出口业务风险。
法律依据:《关税法》第24—27、31条;《海关法》第10、24条;《刑法》第153条。本文为一般证据整理思路,不针对具体案件作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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