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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于2021年1月到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保安,月实发工资为3,000元,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
2021年2月22日,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载明本人因下个月家中有事,无法正常上班,提出辞职请予批准。双方同意于2021年2月28日夜班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张某在2021年2月28日夜班结束后(下班时间为3月1日凌晨2点),于3月1日凌晨4点22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该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22年5月5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公司。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捌级,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捌个月。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540.8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合计336,764.4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99,578.40元,未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辞职后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劳动关系是否应法定顺延?
一审判决: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构成工伤,但劳动关系已协商解除不可顺延,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公司均认可双方经协商于2021年2月28日夜班结束解除劳动关系,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上述时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为公司,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张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条款是限制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而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前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应适用上述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故停工留薪期工资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工伤待遇共计299,578.4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最后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合法有效,事前达成的解除协议不因工伤顺延,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于2021年2月22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张某在2月28日夜班结束后,3月1日凌晨4点22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一审中双方均认可2021年2月28日夜班结束后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公司亦认可张某在2021年2月28日的夜班结束时间为3月1日的凌晨2点,张某的工伤事故发生在夜班结束后的下班途中,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故一审判决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亦无不当。公司上诉称张某发生工伤事故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应支付相关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但本案中张某在发生工伤事故前已经向公司申请辞职,且张某在仲裁中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又上诉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日,与其在仲裁中的主张相矛盾,不予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本案中,张某在发生工伤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非因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故一审对张某主张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4年1月25日
案号:(2024)豫01民终828号
【实务要点】
一、办妥离职手续后的最后一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然属于工伤认定的保护范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办完离职手续,但在其执行完最后一个工作班次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和下班路线。劳动者遭遇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伤害的,仍可认定为工伤。
二、劳动关系解除后发生工伤,不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的法理基础在于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其工资福利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伤暂时停止提供劳动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替代性报酬。若双方在事故发生时已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本已无须亦无法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存在因工暂停工作的情形。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后,劳动者不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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